醉驾有这些情形从重处理

醉驾有这些情形从重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发布,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刑

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刑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央视新闻)

封面图片

中国官方: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中国官方: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中国官方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明定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据中国央视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星期一(12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将于下周四(12月28日)起施行。报道称,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中国多家媒体在社交媒体微博上转发了有关《意见》的报道。有网民说:“这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怎么界定。”也有网民批评:“酒驾都可以情节轻微了,其他的我想都不敢想。”2023年12月18日10:02PM

封面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封面图片

酒驾最新检验标准明日起全国开始实施

酒驾最新检验标准明日起全国开始实施新国标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饮酒驾车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车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421785.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421785.htm

封面图片

皮剑龙委员:#建议提高醉驾入刑标准#】#醉驾入刑标准是否应提高#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接受@中国新闻周刊 采访时表示,每年醉

皮剑龙委员:#建议提高醉驾入刑标准#】#醉驾入刑标准是否应提高#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每年醉驾犯罪超过30万件,连续四年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醉驾虽是微罪,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同时,加大行政处罚措施,比如吊销执照一定的年限。频道:@chiguadashen

封面图片

刑法修正案拟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刑法修正案拟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进一步准确妥善划定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在对草案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后,草案二审稿提出,有“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草案二审稿同时提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根据草案一审稿,“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为完善犯罪主体规定,与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衔接,并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企业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成立条件,妥当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草案二审稿将“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门槛。(中新网)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