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 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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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强调,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从长远来看,“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释放三重积极信号。首先,亮明“零容忍”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决心。其次,彰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态度。最后,展现呵护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拳拳之意。可以预期的是,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的“天罗地网”将越织越密,伴随着私募基金风险出清、市场生态净化,整个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之路将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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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持续加大对私募基金领域犯罪惩治力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称,将持续加大对私募基金领域犯罪惩治力度。据中新社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星期二(12月26日)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两高”此次发布“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五件典型案例,涵盖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案情显示,司法部门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投资者保护是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把追赃挽损贯彻办案全过程,坚持“应追尽追”原则,通过“一案双查”洗钱犯罪线索、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等多种手段,尽最大可能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着眼下一步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两高”相关负责人强调,一方面,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2023年12月26日5:0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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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一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在哪些方面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答:一是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明确指控证明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三是助推行业治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意见建议,惩犯罪治已病,防犯罪治未病,助推行业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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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联合发布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2023年12月3日,在12・4国家宪法日之际,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上海证监局发布了近年来稽查或行政处罚的五件典型行政违法案例,本次发布的相关案例涉及1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12名相关责任人员,其中包含某荣系、某安系涉“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自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上海证监局共对2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调查,特别是对5起涉“系”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促进了行业生态净化并持续向好。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五件典型私募基金案例。私募基金纠纷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投资标的公司等多方主体,各位主体法律关系和权责分配较为复杂。上海金融法院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向投资者推销私募基金的行为,坚持实质审查原则,有证据证明构成实质代销关系的,认定实控人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对于金融机构在销售阶段未履行信息说明和风险揭示义务的,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促进金融机构充分履行义务考虑到私募基金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复杂金融产品缺乏判断能力等现实状况,上海金融法院畅通司法救济路径,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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