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万峰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万峰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万峰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万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万峰在担任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深圳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新华保险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夏至2020年春,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关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9万余元,其中1000万元系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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