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重点监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重点监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月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黄锦生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有些发生事故的企业,都接受过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也受到多次行政处罚,有些甚至是前一天刚检查,第二天就发生事故。这有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过低的内因,也有部分监管监察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的外因。对此,《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对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重点监察。同时规定,对地方政府及监管监察部门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辖区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接到举报不及时处理、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瞒报和谎报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些“刀刃向内”的措施,着力解决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的问题,切实提高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中国网)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司长赵苏启介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硬措施》对严格事故调查工作提出新要求,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界面新闻)

封面图片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约谈山西焦煤集团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约谈山西焦煤集团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消息,12月18日下午,受省政府委托,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对山西焦煤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工作提醒。约谈指出,当前山西焦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除煤矿数量多、灾害重、保供压力大等客观原因外,还暴露出部分煤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管理有漏洞等突出问题。约谈强调,山西焦煤集团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高效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扣紧压实责任链条,持续开展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应急信息处置,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在矛盾问题上较真碰硬,在抓落实上再下狠功,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贡献力量。

封面图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约谈吕梁离石区政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约谈吕梁离石区政府为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促进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山西局党组工作要求,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十二处对吕梁市离石区政府开展安全约谈。约谈指出,2023年离石区发生多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落实国家相关规定有差距、安全监管制度不健全、联动监管合力不足、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约谈强调,离石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推动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封面图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应为煤矿配备专职矿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应为煤矿配备专职矿长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日前公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解读。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煤矿是传统高危领域,当前,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养不高问题已成为安全生产最大“短板”。《条例》明确了煤矿上级企业的职责,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从法规上第一次明确了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关系。煤矿企业应为煤矿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灾害防治机构,真正让“明白人”开矿办矿。(央视新闻)

封面图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人: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 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安全负责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人: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安全负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4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日前公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解读。据介绍,有些煤矿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决策权,但为了逃避责任追究,不挂名、不签字、不任职。《条例》首次从安全生产法规层面明确了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属于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等职责。(央视新闻)

封面图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提出,严惩瞒报行为。对核查属实的矿山瞒报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查明瞒报事故真相,从严处理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肃查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事故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公布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实施联合惩戒。对瞒报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所有发生瞒报事故的矿山,一律列为C类及以下矿山管理。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