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在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没有在 2 月 29 日前向 SFC 提交牌照申请,将必须在 5 月 31 日结束其在港
香港证监会:在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没有在2月29日前向SFC提交牌照申请,将必须在5月31日结束其在港业务香港证监会(SFC)发文表示,依据过渡安排,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没有在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向证监会提交牌照申请,将必须在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投资者应查核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态,并应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作好准备,例如结束他们于不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账户,可转移至获证监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上的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仍在处理中,会否获批准乃属未知之数,因此在这些平台上进行买卖存在风险。证监会强烈促请投资者,应只在获证监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因为在无牌平台上进行买卖可能会令他们不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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