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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对江苏聚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聚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江苏聚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部分产品清算信息,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未妥善保存部分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聚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公告,经查,海通证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1格地02”“22格地02”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未对个别存货周边楼盘开盘价格低于项目楼面价的情况予以审慎分析核查;在“22格地02”期后事项核查中,未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评估进行持续关注和尽职调查;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差错更正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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