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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专项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列入《布局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水运行业发展规划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及配套设施、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列入《布局规划》、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领域相关重要规划文件和《全国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布局规划》的重点港口范围内的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础设施项目;长江船舶受电设施相关项目。
国家发改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5月11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改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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