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1551 万余元,广西南宁原副市长刘为民获刑 8 年半
受贿1551万余元,广西南宁原副市长刘为民获刑8年半3月14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广西南宁市原副市长刘为民受贿罪案,对被告人刘为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刘为民受贿所得的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为民利用担任南宁市农业局局长、南宁市兴宁区区长、区委书记、南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黎某某、赖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作调动和人事招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1万余元。(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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