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向数字市场释放利好信号

专家解读:《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向数字市场释放利好信号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在现有数据跨境传输制度基础上,细化企业业务合规层面的实施标准,推动数据以安全可信的方式出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认为,此次《规定》的公布无疑向数字市场释放利好信号,极大解决了企业数据跨境传输业务合规的常见困惑,反映了我国监管机构在数据跨境传输监管实践中监管能力和监管方式的提升和优化。(上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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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两类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同时,明确了应当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网信中国)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作出优化调整。《规定》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提出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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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国家网信办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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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准备推动出台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中国商务部:准备推动出台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中国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朱冰星期一(2月5日)说,《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外资24条”)发布到现在有半年的时间,其中28项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包括中央网信办制定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正在研究完善、准备推动出台。财政部正在抓紧制定政府采购产品“中国境内生产”标准等。根据澎湃新闻报道,朱冰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前不久,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资24条”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阶段性的梳理评估,并且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和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外资企业的评价。总体来看,超过六成的政策举措已经落实,或者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绝大部分外资企业整体评价良好。朱冰介绍,“外资24条”共59项举措中,已经完成的是10项,比如:中央网信办印发了文件,明确将“切实维护企业网络合法权益”作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的重点任务,开设了线上举报专区,公布了12377的举报电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将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政策和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执行期限延续到了2027年12月底。此外,取得阶段性进展的有28项,包括已经起草政策文件正在推动出台的过程中、按照政策举措要求已经开展相关工作或者进行了工作部署等。比如:中央网信办制定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正在研究完善、准备推动出台。财政部正在抓紧制定政府采购产品“中国境内生产”标准等。还有正在持续推进的有21项,包括一些长期持续性工作,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并支持有关地方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站,做好专利优先审查受理、知识产权维护、综合咨询等展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朱冰说,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推动各项举措加快落地见效,及时通报外资企业普遍关注的政府采购、标准制定、投资便利化等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外资24条”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2024年2月5日4:2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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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

国家网信办: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结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定》,对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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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细化数据跨境流动规定部分数据出境无需申报中国将细化向海外传输数据的规定,一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将不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综合新华社和彭博社报道,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星期四(9月28日)起草《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数据出境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准则。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数据量不大、不涉及关键敏感信息的个人数据传输者,将不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这些情况包括: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符合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如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向境外提供内部员工个人信息的。此外,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的,及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个人信息,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并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能不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不过,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仍须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拟议规则在10月15日之前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彭博社报道称,数据出口限制是促使摩根士丹利将200多名技术开发人员迁出中国的原因之一。近几个月来,中国监管机构一直在寻求解决跨国公司的担忧,而严格的数据规定不仅困扰着跨国公司,也让他们担心自己可能会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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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国际【Now新闻台】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出席国新办吹风会时称,正争取形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制度,统一监管口径,吸引更多外资到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负责人周宇:「人民银行在牵头和其他几个金融管理部门,一齐争取形成一个我们在金融领域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性安排,一方面明确金融领域的重要数据目录,统一监管合规口径。通过这样的做法,我们希望让外资机构对规则有更清晰指引,在符合我们金融安全和数据流动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帮助外资金融机构降低数据跨境的合规成本,提高他们资料传输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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