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四是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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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四是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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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出台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出台据“中国药闻”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同时废止。《裁量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重点在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一是完善了裁量情形。进一步细化了从重、从轻、不予、免于处罚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结合药品监管实际,明确了具体含义、认定情形、判定的主要因素,回应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二是规范了裁量程序。强化了裁量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取证原则,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强调了依法举行听证、进行集体讨论、说明裁量理由等程序。三是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各地药品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规则,对制定裁量基准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作出规范,充实了罚款额度的确定、处罚到人的范围和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内容。四是强化了裁量监督。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行为,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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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监管总局了解到,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并正式发布,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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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同一责任主体五年内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拟从重处罚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星期一(12月11日)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其中提到同一责任主体五年内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拟从重处罚。根据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办法》,要求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并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从旧兼从轻”是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就处罚追溯时效来看,《办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方面,《办法》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其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包括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以及同一责任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等。《办法》还指出,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执法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考虑机构层级、市场规模、违法业务占比、涉案金额等其他因素,确定最终裁量阶次。在落实双罚制上,《办法》明确,给予银行保险机构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罚责任人,不得仅以机构内部问责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2023年12月12日2:28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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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监管需要等因素,确保处罚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对同一时期类别、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基本均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二)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三)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四)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五)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七)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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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首先,严惩特色鲜明,与当前严监管基调一脉相承。比如,在遵循司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基础上,附加“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违法行为始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生效之前,终于修改生效之后的,适用新的规定进行处罚。其次,既注重让违法违规主体“少折腾”,又强调严厉追责。比如,既规定“一事不二罚款”,又强调行政、民事、刑事相结合,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再者,鼓励“自首”“立功”“坦白”,对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主体,减轻或从轻处罚。同时,对于存在抢夺、隐藏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等多类情形从重处罚。(21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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