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20 万人拥有执照!我国无人机操控员规模持续增长

近20万人拥有执照!我国无人机操控员规模持续增长日前,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和云系统数据统计报告(2023年)》。《报告》显示,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蓬勃发展,无人机操控员规模持续增长,截至2023年底,共有19.44万人拥有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较上年增加5.6万人。《报告》同时通过无人机云系统运行数据统计分析,呈现了当前行业无人机运行发展情况与未来趋势,将为行业各参与方把握需求、制定策略提供参考。(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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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管制无人机 明年起需申请执照实名登记

中国加强管制无人机明年起需申请执照实名登记中国将从明年起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条例,包括要向民航部门申请执照及实名登记等,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规管,维护航空、公共及国家安全。中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星期三(6月28日)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共63条,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监督和应急处置,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在操控员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依法进行国籍登记。条例也要求操控员应取得执照,且近五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在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方面,条例列明八种管制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等。若违反相关规定,轻则处200元(人民币,下同,约37.3新元)以下的罚款,重则处100万元的罚款,另加其他民事或刑事责任,包括吊销运营合格证或驱逐出境等。据司法部官网发布的消息,司法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解释制定该条例的原因时说,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及时填补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依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有效化解和防范风险,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很有必要也非常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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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安全管理发布新规:销购无人机需实名登记厦门市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厦门空域秩序,依据《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PC版: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soft/1318535.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view/13185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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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民用无人机应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中国规定民用无人机应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中国工信部星期一(12月18日)发布公告,要求民用无人机应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根据中国工信部星期二(19日)在网站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规定还提到,唯一产品识别码应当包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拟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序列号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自行编制。规定还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重复、虚假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用于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规定指出,因维修、维护等原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重新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此外,规定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中设置恶意程序;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在网络或者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使用人,并向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省级通信主管部门报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过程的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规定还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产品信息。...2023年12月19日9:1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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