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施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施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非莞户籍居民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在用人单位正常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申请时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连续满1年,可以申请入户我市,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下同)拥有自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工作单位设有集体户的,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入户;(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且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在居住证登记地址的属地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集体户入户。《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东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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