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因离婚、法人终止等分配股份在新规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 适用过户时相关减持规定

上交所: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因离婚、法人终止等分配股份在新规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过户时相关减持规定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具体如下: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股份过户时本所相关减持规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指引》规定。二、上市公司股东因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相关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当时本所关于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减持规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指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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