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村拒绝分配离异女子全额征地补偿款,法院:女子与男子同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湖南一村拒绝分配离异女子全额征地补偿款,法院:女子与男子同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10月19日,湖南高院发布一起征地补偿款纠纷的案例。2012年2月,徐某因与村民李某结婚,将户籍迁入樟树村(化名),后徐某与李某离婚,但户籍仍在樟树村并单独列户,未再婚。2020年10月19日,樟树村部分土地被征收,樟树村以徐某与李某离异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徐某多次协商无果,故将樟树村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将户籍从其丈夫户口中迁出单独列户,但其户籍仍在樟树村,因此,徐某依法具有樟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可知,徐某与同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樟树村23组向徐某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420000元。(来源:九派新闻、湖南高院)#离异女子未获村土地全额征收补偿款#【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