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4号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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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华苯乙烯启动反倾销调查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4月9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调查号23-2024-2)称,应韩国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苯乙烯(StyreneMonomer)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2902.50.0000。除另行延期外(最长两个月),初裁将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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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1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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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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