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讨好型人格的人开始慢慢学着设立边界时,最难过的不是失去朋友,而是认识到有些人从来都不是自己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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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从来都不是“中国的一部分”

台湾从来都不是“中国的一部分”   每次谈到台湾话题,大一统的支持者们必然会大言不惭“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文将结合史料,系统性、逻辑性反驳这种说法。   大一统的支持者们喜欢说“在中国的三国时期,吴国就派人到过台湾”,所以台湾似乎就理所当然的成了“中国的一部分”。然而,中国官员到过俄罗斯的克里姆林宫,美国官员也到过中国的故宫。   明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明太祖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列出15个“不征之国”,其中的“小琉球国”即为现在的台湾。   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编修《明史》时,亦把台湾列入《外国列传》。   清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清政府招抚郑经:“台湾本非中国版籍,足下父子自辟荆榛,且睠怀胜国,未尝如吴三桂之僭妄,本朝亦何惜海外一弹丸地,不听田横壮士逍遥其间乎?”   自明朝以来,逋诛积寇,始克殄除,海外遐陬,历代未隶疆索——清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施琅《封侯制诰》。   臣窃见,此地自天地开辟以来,未入版图——清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施琅《壤地初辟疏》。   本古荒裔之地,未隶中国版图,明永乐间,中官郑和舟下西洋三泊此地,以土番不可教化投药于水中而去——清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金𬭎《康熙福建通志·台湾府》。   台湾地方,自古未属中国——清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雍正朝东华录》。   自古荒服之地,不通中国,名曰东番,明天启中为红毛荷兰夷人所据,属于日本——清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四库全书·大清一统志》。   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渔民漂流至台湾,被当地原住民杀害,史称“牡丹社事件”。1874年,日本国与清国交涉此事,清国大臣毛昶熙宣布:“(台湾)生番系我化外之民,问罪与否,听凭贵国办理”。承认台湾的一部分(原住民居住地)仍为无主之地,不属于清国管辖范围。   1912年通过并实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第三条主张的中华民国领土包括“22行省、内外蒙、西藏、青海”,不含台湾。   1924年2月3日,孙中山在《民族主义演讲》中指出,中国在列强割据下,丧失了高丽、台湾、澎湖等藩属地。这个时期,孙中山经常将高丽(朝鲜)与台湾相提并论,等而视之。   1926年,《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把台湾的民族革命与越南、朝鲜、菲律宾的民族革命,当作同一范畴的活动。   1928年4月15日,在共产国际支持下,台湾共产党在上海法国租界成立,中共方面派代表彭荣参加了台共的成立大会。台共的《政治大纲》第二条为“台湾民族独立”,第三条为“建设台湾共和国”。   1928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当前群众运动总目标》,其中提到要收回日本在山东和满洲的主权,完全没有提到台湾。   1931年5月通过并实施《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中第一条主张的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亦不包括台湾。   1934年1月,毛泽东评论1931年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时说:“在苏维埃地区,现住有不少来自朝鲜、台湾、安南等地的革命同志。”   1935年8月,中共中央发表《为抗日救国告全国同胞书》呼吁中日人民联合,“并与被压迫民族如朝鲜人、台湾人等联合为同盟军。”   193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案》,将朝鲜、台湾和日本工农分子斗争的领导权都交给日本共产党,再次明确了台湾为外国。   1936年5月5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其中满洲(辽宁、吉林、黑龙江)是张学良通电全国东北易帜遵守民国宪法后成为中华民国领土。《五五宪草》主张的领土,同样不包括台湾。   1936年7月16日,毛泽东表示:不仅要保卫长城以南的主权,也要收复我国全部的失地。这就是说,满洲必须收复。但我们并不把中国以前的殖民地朝鲜包括在内。当我们收回中国的失地,达成独立以后,如果朝鲜人民希望挣脱日本帝国主义者的枷锁,我们将热烈支援他们争取独立的战斗。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台湾。   1938年4月,蒋介石发表《抗日战争与本党前途》,原文包括:“我们必须使高丽、台湾恢复独立自由,才能巩固中华民国的国防”。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抗日民族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报告,鼓励“朝鲜、台湾等被压迫民族”争取独立。他还呼吁“中、日两大民族的人民大众及朝鲜、台湾等被压迫民族共同努力,建立共同的反侵略统一战线。”   1941年6月,周恩来发表《民族至上与国家至上》,明确表示中国除了要追求自己的独立自主,也要支持其他民族国家的独立解放运动。这些运动包括:朝鲜、台湾的反日运动,巴尔干与非洲民族国家的反德、意侵略,以及印度、南洋等地的民族独立运动。   1943年,中、美、英三国在开罗会晤,会后联合发表《开罗宣言》,其中对台湾定位的阐述是:“日本自中国人所得到的所有领土,比如满洲、台湾及澎湖群岛,应该归还给中华民国。”   1945年4月至6月,中共第7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1945年5月1日的《解放日报》刊载《台湾等国留延党员致中共七大大会祝贺词》,签发贺词的“台湾等国”包括台湾、菲律宾、越南、泰国、马来亚、荷印、缅甸,贺词中还明确提到中共长期支持东方各民族(包括台湾)的独立运动。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联合发表《波茨坦宣言》,重申《开罗宣言》中的诸内容必须得以实施,没有新变化。同年8月,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向联军无条件投降。   1947年台湾爆发二二八事件,3月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过延安的新华广播电台发表广播文稿《台湾的自治运动》。同年3月20日,《解放日报》将此文作为社论刊登在头版头条。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签订《旧金山和约》,并于次年4月28日起生效。《和约》第2条“领土放弃”之2:“日本政府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此时日本只是“放弃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没有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中主张的“归还给中华民国”。上述两个《宣言》只是“宣言”,而不是“条约”。按照国际法惯例,各国领土的转移需要正式的条约作为依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签订《台北和约》,第二条明确表示继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关于台澎主权归属的规定。   1971年,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但直到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把“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写入《宪法》。其间整整七年,法理上默认了台湾的独立国家地位。感谢CCPbandit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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