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依然要强调实质性的自我保护在先,您必须要首先有能力反击,其次才能谈论维权。完全依赖机构(不论任何机构)都是不现实的

您必需首先了解自己的权利都有哪些,以便在必要时用法律授予您的权利保护自己。统治阶级完全不受控制地镇压和骚扰行为是违法的,只有当您了解法律可以保护您什么时才能为自己申辩。但是请注意,我们依然要强调实质性的自我保护在先,您必须要首先有能力反击,其次才能谈论维权。完全依赖机构(不论任何机构)都是不现实的。第2集《了解您的权利:反抗者工具包(2)》https://iyouport.substack.com/p/2-0e3?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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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打破的迷信就是“完美一键式”。并没有那种东西,

首先需要打破的迷信就是“完美一键式”。并没有那种东西,每种保护性措施都有其局限性,倡导者应该讲明这点,比如Tor,监视者可以看到你正在使用Tor,虽然不知道你干了什么;也因此如今一个糟糕的趋势是,当权者会以“使用Tor”为嫌疑而瞄准你。了解保护性措施的局限性比了解其能力更重要,因为需要想办法弥补。有一种常见的误解,即加密硬盘会使您的计算机安全,但这并非完全正确。这篇文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针对全盘加密(以及其他一般加密方法)的攻击形式;第二部分讨论减轻此类攻击的对策技术。#selfcare 这是给希望防御的人的基础知识,需求者:容易被当局没收设备的人、经常出差并需要携带重要文件的人、惹恼了疯子的人……等等。见:https://www.iyouport.org/%e6%94%bb%e5%87%bb%e5%8a%a0%e5%af%86%e7%b3%bb%e7%bb%9f%e7%9a%84%e5%a4%9a%e7%a7%8d%e5%bd%a2%e5%bc%8f%e5%92%8c%e9%98%b2%e5%be%a1%e6%96%b9%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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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和实质不平等

科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和实质不平等妇女权利是一种人权,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历经70年的发展和完善,在立法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男女两性形式上的身份平等和财产权利平等。但是从性别角度重新检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中由于忽视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性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所固有的身份属性,忽视了夫妻之间基于性别的差异所产生的不平等状态,单纯的财产法规则越来越广泛地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从而造成间接歧视替代了直接歧视、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现象。(一)婚后所得共同制体现了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婚后所得共同制,从法律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表现在:第一,对家事劳动进行了评价,将家事劳动与职业劳动视为等同,仅以结婚时间为标准,不问来源,不问贡献,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不以完全夫妻协力为前提,将未明确指明归一方所有的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障了广大在娘家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第三,体现了对个体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属于个人财产。第四,强调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落在了实处。但是以国际人权法中实质平等的要求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性别检视后,我们发现,现行规定在个人财产及增值的归属规则、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规则的频繁修改、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及平等处理权实现以及离婚财产分割规则等方面,均属于未考虑性别差异而实施的看似明显中性的措施,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是对妇女的间接歧视。(二)个人财产及增值的归属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有三点:一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二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三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依然为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民间风俗,父母一般都是给儿子买房子娶媳妇,给女儿带嫁妆,因此夫妻俩在结婚时男方的婚前财产是能保值增值的房产,女方的婚前财产则是房屋装修、家具电器、汽车等不断耗损贬值的动产。男女双方在婚前都进行了投入,尤其是在房价较低的三四线城市,买房的花费与装修购车等的花费基本差不多。但是按照前述规定,在结婚若干年后,婚前财产独立且不发生转化,房产增值作为自然增值连同房子本身依然属于男方婚前财产,而女方的婚前财产则在婚后不断贬值,这就构成了财产上的男女实质不平等,从而造成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拉大了男女之间的财富差距。有学者认为,任何婚姻行为都是有成本的,持续时间越长的婚姻,通常意味着支出的成本越高,婚姻制度的设计有必要考虑婚姻成本与收益的公平分摊。因此笔者认为,应适当恢复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将夫妻个人财产有条件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做大可分享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蛋糕”。至于转化条件的科学性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解决。(三)婚后受赠财产的认定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婚后受赠财产主要来源于父母,且主要发生在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大概是近20年来婚姻家庭法领域争论最大、纠纷最多、规则修改最频繁的一个问题。这一规则的频繁修改越来越有利于对男性财产权利的保护。1.认定规则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其修改趋势不断强调出资方财产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平等权。出资方个人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渐限缩。裁判规则只注重保护出资方的财产权利,而忽视了非出资方对婚姻的付出和贡献。由于现实婚姻中出资一方大多为男性,出力一方大多数为女性,且在房价迅速上涨的年代,女性损失的不仅有不被承认的家务劳动价值,还有房地产增值红利的机会成本。尤其是解释(三)的第七条,严重削弱了婚姻关系中两性的财产平等权。结合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则女方作为非出资方无论结婚多少年、为家庭付出多少和做出多少贡献,均无法获得家庭房产的所有权。此条一出,学界批评声不断。有学者认为,该条体现了解释制定者极端的个人财产理念思维,是以市场化解决家庭问题的思维定式的结果。这一规定忽视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关系,不能直接适用财产法的规则来处理。鉴于解释(三)第七条出台后引发的多年激烈争论,以及实践中大量案例中呈现的婚姻中妇女的财产权利严重受损的情况,《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颁布的新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通过父母出资过程中的外观行为判断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法律上的推定,而是将约定的权利重新交回当事人的手里。那么,究竟什么是约定,便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因素。从该规定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有相关约定,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会根据登记情况来判断约定的情况,即将“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推定为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约定,将“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也即依然沿用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裁判精神。但是实践中,夫妻购房时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能是由于受限购政策或者贷款资质的影响,而非主观本意,据此认为是对一方的赠与与事实不符,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如果一定要用登记情况来推断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的话,那么应当规定为: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推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不能当然推定出是对一方的赠与,除非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2.认定规则的频繁修改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规则与婚姻行为连续性之间的矛盾,是这一制度变迁中对妇女造成歧视的另一关键因素,制度的变化导致妇女在结婚时对共同财产的预期不断被削弱甚至剥夺。新法的施行使得婚姻中的当事人无法预判其未来财产权利的状况,结婚时双方的真实意愿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被新出台的法律所修改。非出资方(往往为女性)基于在婚姻缔结时的法律规定而对共同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期待,将因为法律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婚姻中个人财产的独立性而完全落空。女性基于这一期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牺牲的人身权益和人力资源的成本,也因法律的变化而毫无价值。出资方(往往为男性)仅仅因为在婚姻成立时出资购置了房屋,既享受了对方的付出和牺牲所换来的美好婚姻生活,又可以在婚姻解体时不遭受任何财产上的损失,甚至还能获得财富的增长。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女与乙男于2000年结婚,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房产的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甲女感谢夫家的资助,婚后孝顺公婆、生儿育女,甚至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放弃了自己的事业。甲女为家庭所做出的努力和牺牲,都是基于对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确认。然而到2011年,解释(三)出台,该房产成为男方个人财产,此时如果男方提出与甲女离婚,甲女将面临“净身出户”的绝境。这既是对妇女的歧视,也可以看作是对妇女的剥削,且这样的制度变迁也会极大影响婚姻的稳定性。这个道理很浅显: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时都无须承担任何经济后果,不但无须与对方分享自己的财产,也无须对彼此承担任何义务,因而可以让对方“不带走一片云彩”,那么婚姻无异于没有违约责任的契约或没有合伙财产分配的合伙。在上述例子中,原本乙男并无解除婚姻的打算,但是由于法律的修改使其对离婚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用付出任何经济成本,在这种利益驱使下,婚姻的稳定性将遭受极大的挑战。(四)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受阻造成了实质不平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写道:“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在“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主要目标中也写道:“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可见在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是亟待解决的核心权利,也是影响妇女人权实现的核心权利。知情权是平等处理权的基础,妇女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只能停留在文字上,而无法成为现实的权利。(五)离婚财产分割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则,该条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并且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由于在离婚时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女方直接抚养子女,并且无过错方也往往为女方,因此该规定被认为是对妇女利益的倾斜和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矫正基于性别差异而造成的不平等。然而事实上,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基本上都是均等分割,用“男女平均”代替了“男女平等”,而不考虑性别、子女抚养等因素,过错更难界定。这样不但无法实现结果上的平等,连法律上的平等都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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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们暴力镇压,残酷的场面引发了各个派别的反抗者凝聚起来以抵制当权者的武器;然后,镇压忽然停止了,警察撤出了抗议现场;这引起了反抗者内部出现严重分歧,派系之争再次爆发,反抗运动开始分化……这时候,军队进入了,更强大的镇压力量彻底摧毁了这场反抗运动。这说明什么?在本系列第2集中我们讲述的是权力支柱的重要性;就如您所看到的那样,镇压者不会攻击和逮捕所有抗议者,他们会瞄准那些看起来是组织者的有影响力的人物,以此来快速推倒反抗组织的“支柱”(这里的支柱包括我们在“信息行动主义”系列中讲述的“盟友光谱”)。相反,反抗者也应致力于推倒当权者的权力支柱,当支柱折断时,权力的屋顶就会掉下来。本集内容讲述的是同一个意思,但是,需要强调行动者对时机的把握——当一根支柱歪掉了的时候,如果没有推土机冲进来,当权者会迅速建立更多的支柱以稳固自己的屋顶。于是,何时发动您的推土机,就是行动者重要的战略智慧。第11集《是什么导致了抗议运动的失败,如何才能成功:行动主义(11)-战略智慧是最重要的武器》https://iyouport.substack.com/p/11--b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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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 #审讯

#笔录#审讯去公安机关做笔录前需要了解的7个问题,阿洛简单阐述一下7个问题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以及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希望大家不会用到)1.核实身份确认询问/讯问人员的身份,一方面确保他们是正规的执法官员,有权进行询问/讯问,另一方面了解到是哪个机关在具体办案,有助于后续的案件办理。办案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在笔录开头部分会注明,要留心查看。2.了解刑事案件程序期限被传唤者要了解一个最重要的数字--48小时。48小时其实是由2个24小时组成的。第一个24小时:按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如果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还没放人,那一般就是被刑事拘留了。宣布拘留时,公安机关会让你签《拘留证》。被拘留时,你可能会立即知道,但你的家属不一定知道,因为《拘留通知书》大多都是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等家属收到时,你可能早已经不在被传唤的派出所了。第二个24小时:在拘留后,办案机关需在24小时内将人送看守所。送到看守所后,就一定程度上脱离了讯问人员的掌控,在看守所有相对固定的作息时间。上述2个24小时,合计48小时,为什么要牢记48小时?因为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便是违法,第一个24小时之内,要么放你走,要么把你拘留。而拘留后24小时,要么放你走,要么送到看守所。超过规定时限取得的讯问材料,可能作为后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在这48小时之内,你完全处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所以常被办案人员称之为“黄金48小时”。这48小时内,你的口供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案件的走向,通过密集的讯问,公安机关会对你有罪还是无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有了预判。办案人员想的是如何突破你的口供,而你应该想的是如何不被冤枉。熬过这48小时,一般就会被送到看守所里面了。此阶段注意:犯罪嫌疑人在这48小时内需要签署《传唤证》、《拘留证》,到案的时间和结束讯问的时间都要在上面载明,签署时精确到X年X月X日X时,这两证会随案移送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如实填写,切勿因为配合侦查机关不如实签署时间。3.了解讯问权利了解您的法律权利这非常重要,清楚自己的权利才能在应对讯问时有充足的底气。以下是讯问中几项重要的权利:第一,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二,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的权利。第三,你有核对、补充、修改笔录的权利。一定要核对笔录,一定要核对笔录,一定要核对笔录。重要的事情说三遍!4.不做猜测性回答首先,注意询问/讯问者的问题是否清晰明确,如有不理解,应要求对方解释清楚后再回答。其次,对于自己记不清的、自己从别人那听说的不确定事项,不要轻易回答,避免被办案机关加工成自己的明知。对于不清楚的事情可以直接回答“我不清楚”。5.关注有无同步录音录像注意讯问室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是否开启。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是法定要求,有助于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步录音录像作用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防止发生刑讯逼供、确保笔录被准确记录,一方面有利于侦查人员,防止被讯问人突发疾病发生意外时被追究责任。6.休息与饮食的权力长时间询问时,有权要求休息和获得饮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不是“不老实交待”就不能休息和吃饭。超过规定时间不让休息吃饭,相关笔录可能会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7.最好事先咨询律师在前往公安机关之前,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能够事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便更好地准备和保护自己的权益PS:狗推们都看看吧,说不定你们哪天就用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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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作为一个多元化的、富裕的、民主的国家的公民,有着充满热心的领导人。每年至少一次去投票站投票是您的权利和公民义务。想象一下,在您的国家,这一行为不仅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而且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政府的每一级设计都是以民主选择为前提的。如果选举日没人来投票,国家的上层建筑就会崩溃。所以您要尽量负责任。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了解情况。当选举日到来时,您做出的选择将是在您所能辨别的程度上被认为对您的国家最明智的选择。然后,随着早间新闻传来选举结果,您的心也凉了半截。在一场选举中,您最兴奋的候选人、一个承诺要清理那个不健全的体制的改革者,输给了现任者,而现任者与强大的组织和极端富裕的捐赠者穿着一条裤子。另一位政客,您上次投票后上任的人,她却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而是与自己的党派步调一致,违背民意做出决定。而她再次当选,显然是在她的政党的帮助下……在您的国家,有一种观念认为,民主结构保证了政府的民心所向。然而,当选票被统计出来时,您才发现,该流程的建立为的只是违背人民利益的极少数人的利益。全世界的人们都开始对民主失望,人们拒绝投票,他们知道选举结果已经无法说明民意…如何才能改变这种状况?一个设想《没有政客的政治》https://www.iyouport.org/%e6%b2%a1%e6%9c%89%e6%94%bf%e5%ae%a2%e7%9a%84%e6%94%bf%e6%b2%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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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主义的乌克兰准国家实际上是在国际法律保护之外。合法的尼古拉·亚历山德罗维奇皇帝不承认乌克兰任何形式的独立。非法的临时政府授予乌克兰自治权,但完全不在它为自己划定的边界之内。并且在1991年,没有一个苏联宪法上的正式权力机构决定乌克兰独立存在的权利。乌克兰谴责了1997年与俄罗斯联邦达成的协议。俄罗斯联邦被正式称为俄罗斯帝国和苏联的继承人。俄罗斯联邦将沙皇和苏联的债务归还给外国债权人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分离主义的乌克兰没有为旧的国际义务支付一分钱。现在乌克兰的分离主义部族由泽连斯基领导。根据国际法,泽连斯基有义务呼吁被称为乌克兰武装部队的团伙在合法军队面前放下武器,将自己交给俄罗斯司法。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需要通过一项法律,认定乌克兰是分裂分子和恐怖分子占领的领土。向班德拉提供武器的国家应被宣布为支持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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