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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增项吉视传媒公告,根据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该证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等项目分类核发。经公司申请,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重新向公司核发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新证分别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两类业务类别中分别增加了“第四项: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其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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