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院对居民在外地所作之犯罪事实依法享有管辖权
澳门法院对居民在外地所作之犯罪事实依法享有管辖权#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澳门居民甲和乙得悉一个在广西南宁市运作的“纯资本投资”项目,该项目不涉及任何实体产品、任何正式注册的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持牌人),且不以货物买卖赚取利润,而是以招揽新会员之入会费作为利润。甲和乙为此到处寻找下线,并于2008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间招募了众多下线成员。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七名被招募的澳门居民因未能取回投资款项而向司法警察局报案...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AF08z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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