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零时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人士来澳的防疫措施
4月5日零时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人士来澳的防疫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疫情防控需要,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由2022年4月5日零时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的人士,须在相隔至少24小时连续3次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阴性后至少14天,并符合其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要求,才可登上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DC4zL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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