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6时起新增对曾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全域的人士的防疫措施

10月24日下午6时起新增对曾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全域的人士的防疫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内地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2年10月24日下午6时起,新增对曾到内地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一)新增对曾经到过以下地点的所有入境人士,须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直至离开当地翌日起计第7天...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JXo1Z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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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下午5时起新增对曾到内地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内地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2年2月6日下午5时起,所有曾经到过以下地点的入境及已入境人士...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BFwPE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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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下午4时起新增曾到珠海市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内地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2年3月16日下午4时起,所有曾经到过以下地点的入境及已入境人士...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CPMck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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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下午6时起新增对曾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人士的防疫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广东省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2年2月25日下午6时起,所有曾经到过以下区域的入境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后14天但最短不少于7天;而所有曾经到过相关地点的已入境人士,其健康码将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至离开当地14天为止...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BYs4W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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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下午3时起修改曾到广东省珠海市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内地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修改第162/A/SS/2022号卫生局公告,自2022年3月30日下午3时起,所有曾经到过以下地点的入境及已入境人士,修改为所有于3月27日下午1时或之后曾经到过以下地点的入境及已入境人士...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Cdpgg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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