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继续审议强制举报虐儿条例草案
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继续审议强制举报虐儿条例草案立法会《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委员会,早上进入逐条审议阶段。对于条例草案提到「人员须在关键时间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举报」,本身是注册社工的议员林素蔚关注,当中的「关键时刻」和「尽快」的定义,又认为「切实可行」意思可以很主观,问到当局是否设有时限,避免人员拖延。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何启明说,每宗个案性质与复杂程度不同,不会划一指定时间及期限,希望为专业人员提供弹性作出判断。社署副署长黄国进补充说,每宗个案报告时间或有不同,如人员决定召唤救伤车为儿童处理伤势,举报时间会较短,可能大约一小时内;但如面对性虐待个案,受害人情绪波动或有自杀倾向,专业人员需要先处理环境问题和儿童情绪,因此需要留有弹性,只要该专业人员让法庭知悉已经在合理时间内尽快举报,亦已满足法例要求。他又指,会在《强制举报者指南》列出需要尽快举报的情境。对于条例草案列明「负责人代表管养、看管或照顾该儿童人士」,新民党黎栋国关注「负责人」涵盖的年龄范围,举例如负责照顾人士未满18岁,是否亦受到条例规管,委员会主席邓家彪问到,如果有家长将子女交予邻居看管,该邻居是否也属于「负责人」。黄国进说,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超过16岁具看管和照顾责任,均可界定为「负责人」,又指以往曾经有父母将儿童转交朋友照顾,其后出现严重后果,该人士被相关条例起诉,因此需要根据事实情况判断某人担当负责人的职责。律政司代表说,现时草案未有写明引用该条例,不能够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将再与局方商讨。。2024-05-1810: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