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未能申请公屋政策违宪 房委会上诉遭驳回
同性伴侣未能申请公屋政策违宪房委会上诉遭驳回高等法院原讼庭早前裁定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拒绝承认与同性伴侣在海外已婚的公屋申请人或居屋拥有人,将同性伴侣列为「家庭成员」或「配偶」的政策,属违宪及构成非法歧视。房委会就两宗案件提出上诉,上诉庭今日颁布书面判词,驳回房委会上诉,下令房委会需支付讼费。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鲍晏明及区庆祥颁布判词指,案件不牵涉异性夫妇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即使房委会批准同性伴侣申请公屋,不会影响异性夫妇申请公屋的权利,只会影响异性夫妇轮候公屋的平均等候时间,但平均等候时间并非由《基本法》所保障,而是取决于当时可用单位数量和申请人数量。另外,涉案居屋配偶政策所牵涉的是同性配偶原本已拥有的居屋单位,他们如申请同住或成为联名业主,也不会影响异性夫妇可申请居屋单位数目。案情指,一对在外国结婚的男同性恋者,以夫妇名义向房委会申请公屋,被房委会以两人关系并不符合已婚「夫妇」定义为由拒绝,其中一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于2020年颁下判词,裁定申请人胜诉,认为房委会不将同性伴侣纳入申请公屋时的「夫妇」定义属违宪,要求房委会重新审视有关政策。至于另一宗案件,涉及一对同性伴侣挑战房委会居屋计划拒绝承认已婚同性伴侣为「家庭成员」或「配偶」的决定。2023-10-1711:1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