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炳强:港基本法23条立法范畴不会超过主体法例
邓炳强:港基本法23条立法范畴不会超过主体法例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回应外界对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质疑时说,附属立法是其中一个立法方式,其范畴不会超过主体法例。据香港政府公报,邓炳强星期五(3月15日)出席入境事务学院结业会操后会见传媒时,作出以上表述。香港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星期四(14日)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和条文修订工作,推进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港媒报道称,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或最快下周交立法会表决。邓炳强星期五说,他留意到有人刻意抹黑《条例草案》中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能够就维护国家安全制订附属法例的条文,指此条文可以赋权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胡乱立例,乘机恫吓香港人。他指出,上述情况不会出现,因为附属法例在香港是很普遍的,也是普通法国家常有的立法方式,英国和美国也有。附属法例是其中一个立法方法,透过“先订立,后审议”比较简便快捷的方法进行立法,一般都是为了体现主体法例的其中一些实施方法和细则。邓炳强说,附属法例必然会包含在主体法例中,其范畴不会超过主体法例。他举例称,目前的拘留期是14日,不会透过修订附属法例变成20日,甚至30日,因为主体条例说了是14日,就是14日,附属法例不会超越此条例。另外,若有条文列明要注销护照,不会因为制定附属法例,连身份证也一并注销,主体法例规定不能这么做。2024年3月16日6:11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