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合资格保险公司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银保监会:合资格保险公司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中国银保监会发文指,符合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银保监会发通知指,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期限不得短于5年。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要求,亦包括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等。对于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帐户封闭管理要求。2022-11-2216: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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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鼓励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继中国国常会9月26日决定将个人养老金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向各地银保监局及保险公司下发《征求意见稿》),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根据澎湃新闻报道,据业内人士消息,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及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有效发挥优势、合理控制成本,持续提升能力,做到运营安全、回报稳健、服务便捷,向人民群众提供长期保值增值、条款简明易懂的商业养老保险,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就产品而言,《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保险期间不短于五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于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关资质要求,包括: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下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在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例如,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下称资金账户)管理要求、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等事项专门做出说明。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发布:2022年9月30日8:2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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