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覆核被拒 判词指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决定无越权

黎智英覆核被拒判词指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决定无越权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抗辩的决定,又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等。高等法院今早颁下裁决,驳回两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请。就黎智英一方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以及入境处拒绝Tim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判词指,根据《国安法》第14条,特区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必须拒绝有关许可申请。判词指,黎智英一方提出,普通法下的越权原则是完全错误,在《国安法》下,起步点完全不同。对于国安委的工作,法院不获赋予任何司法管辖权,无论如何,国安委的决定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均没有超越《国安法》第14条的权限。判词亦指,黎智英一方提出,假如国安委不受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覆核,便没有任何有效方式控制国安委工作的讲法,是不能接受;申请方举出若干非常极端但脱离现实的例子,例如若没有法院的牵制,国安委便可能滥用权力,这些只属凭空想像、危言耸听的评论。申请方质疑中央政府对国安委的监督及控制是否有效,也是完全没有根据及无理,同样必须否定。法院因此裁定,针对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而提出司法覆核申请,显然完全无可争辩之处,因此驳回许可申请。至于是否可以聘用TimOwen抗辩,取决于人大释法、国安委的决定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由于有关司法覆核申请已被拒绝,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批准聘用TimOwen的决定之原诉传票,只成为学术讨论。2023-05-191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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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司法覆核被拒 法院称对国安委工作无司法管辖权

黎智英司法覆核被拒法院称对国安委工作无司法管辖权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抗辩的决定,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以及入境处拒绝Tim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日颁下裁决,驳回两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请。就申请人要求撤回入境处拒绝Tim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判词指,根据《国安法》第14条,特区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国安委的决定亦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必须拒绝有关许可申请。判词又指,特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源自《基本法》,以《国安法》第12条及第14条作为连贯性的整体一并解读,国安委接受中央政府的直接监督及控制,同时工作不受任何机关干涉,包括法院在内,有关条文订明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立法原意十分清晰。国安委的工作专属中央政府事权,特区法院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法院,不获赋予任何角色或权力,法院明显在宪制上不具备处理有关事宜的资格及能力。《国安法》第14条禁止公开与国安委工作的有关信息,若国安委的工作可受司法覆核,在法律程序过程中,这些信息便无可避免需要公开,有违保密规定之目的。判词又指,申请人依赖普通法下的越权原则是完全错误,在《国安法》下,起步点完全不同。对于国安委的工作,法院不获赋予任何司法管辖权。无论如何,国安委的决定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均没有超越《国安法》第14条的权限,入境处处长必须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安委的决定,并根据《国安法》合法行使权力,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并没有超越权限。判词指,由于此案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被拒绝后,有关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聘用TimOwen抗辩的案件成为了学术讨论。2023-05-1911: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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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司法覆核入禀状:国安委建议入境处拒批TimOwen签证要求法庭宣布越权https://bit.ly/401lUor人大于去年底释法后,国安委于今年1月召开会议,会上判断黎智英有意聘请TimOwen作苹果案的法律代表,很可能会构成国安威胁,以及违反国家安全利益;另建议入境处处长,若接获TimOwen的工作签证申请,均须予以拒绝。黎智英周二(11日)入禀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国安委和入境处处长的决定逾越《国安法》第14条的权力,以及要求法庭撤销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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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黎智英无理覆核国安委决定需弥偿基准支付讼费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要求法庭声明人大释法不影响他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的决定,并申请司法覆核质疑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越权。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早前一并驳回两案申请,今日颁布书面判词表示,《香港国安法》指明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黎智英不应申请司法覆核,下令他需以弥偿基准支付两案讼费,金额有待计算。黎智英一方指,人大释法没有确实指出会否影响他聘用TimOwen的决定,亦没有清晰表明授权国安委就他聘用TimOwen一事作决定,而他申请原诉传票后,才得知国安委在认定TimOwen代表黎智英涉及国安,并建议入境处处长应拒绝TimOwen申请就黎智英案来港抗辩的工作签证,以致原诉传票申请沦为学术性讨论,而且司法覆核申请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建议法庭就两案不作讼费命令。法官指出,未能成功申请司法覆核的人士一般不会被命令需支付答辩方讼费,黎智英的申请虽提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重大法律议题,原讼庭曾开庭处理他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但《香港国安法》并没有授予香港法院对国安委工作行使司法职能的司法管辖权,他的司法覆核申请完全缺乏理据,亦错误解读人大释法内容及越权原则,以致申请毫无争辩之处,司法覆核许可被拒。法官提到,律政司早于今年4月去信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没有胜诉机会,建议中止司法覆核诉讼程序,但黎智英无理坚持,不跟从律政司建议。黎智英从一开始便不应该提出司法覆核申请,原诉传票申请亦理据贫乏,本应在收到律政司信件后撤销原诉传票申请,因此理应以弥偿基准向答辩方支付两案讼费。2023-08-0312: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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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大状案律师指若国安委越权法庭应干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抗辩的决定,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以及入境处拒绝Tim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两宗案件早上在高等法院由首席法官潘兆初席前处理。高等法院附近有多名反恐特勤队警员戒备。黎智英今日没有到庭出席聆讯。律政司由资深大律师、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及大律师何卓衡代表。黎智英一方则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大律师关文渭、大律师黄雅斌等代表。彭耀鸿在庭上表示,行政长官李家超于去年11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作出解释,厘清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工作,而人大最终解释了《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彭耀鸿又说,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但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及第5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因此认为若国安委的决定越权,法庭应当干预以维护法治原则。他指出,律政司认为国安委的权力大于行政长官,但未有说明若国安委越权时可否被司法覆核。2023-04-2814: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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