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为避免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作出虚伪买卖行为无效
终院:为避免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作出虚伪买卖行为无效#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原告甲和被告乙于1985年9月在中国内地结婚。2003年4月及2006年11月,乙分别以1,848,360.00澳门元及1,180,000.00澳门元的价格购买了X单位及Y单位,乙在两次买卖中均声称其与甲以分别财产制结婚。2012年9月,乙分别以1,940,160.00澳门元及2,043,360.00澳门元的价格,将X单位及Y单位转让给丙。2016年7月4日,丙以8,034,000...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4Eeym5y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