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文库】文鑫说法|刑事司法改革正在从“公开化”走向“封闭化”

道路将越来越曲折,内心将越来越痛苦,但这是现实,而无论结果如何,我们始终不能忘记,我们应该做好自己的责任,穷尽一切,去为当事人的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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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王吉陆|不应该忘却的纪念

4月已经整理好,一直没发。昨天看到许纪霖老师的访谈中说:“对这次上海静默的反思才刚刚开始,我想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有了距离以后,会看得越来越清楚,就像我们看中国近现代各种历史大事件一样。”看到高明兄一直在申请信息公开,又想起前些天郎教授这样的当事人都在忘却,还是觉得应该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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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3号厅检票员工|如果你也很难过

这是充斥着太多眼泪与哭声的一年,如果要一一列举的话,这一篇文章应该都很难容纳完全。2022年发生了太多事,但越临近结束,我们似乎都愈有一种感觉——它们似乎越来越像同一件事了。 过去的这三年,像一张纸一样,被折叠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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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江南少庄主 | 对!不!起!我不愿意活在一个自我阉割和马赛克时代里 !

我们到底是越来越文明了,还是越来越野蛮了? 我们这个国家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 我也不知道这魔幻的一切是怎么开始的。 这种错误的价值导向正在告诉我们下一代—— 你不可以悲伤,你不可以不快乐,你应该做一个健康的人。 你作为男性不应该戴耳钉,不可以留小辫子,不可以染太亮的头发,不可以选择自己的社会性别,同性恋是变态。 男孩女孩都不要纹身,纹身的都是混社会的坏小孩。 你不可以看一切关于性的画面,性是肮脏的,性是羞于见人的,我们都没有性生活。 我们自己的身体,但不完全属于我们自己。我们不应具有教科书上写着的公民权利意识,不应鼓励自我意识觉醒,不应该包容着这个世界的多样性,要更多的学习去把自己的审美强加到他人身上。 你知道我为什么这么难过吗? 因为我发现我们都在默不作声慢慢接受它。 哪怕知道这是不合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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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秋之歌|毒奶粉又活了,正义却早已死

十多年后,“毒奶粉”又重出江湖。然而令人唏嘘的是,十多年前那种举国震怒,全网讨伐的声音却不见了。据媒体报导,这次发生在郴州的“毒奶粉”事件,其实早在去年就已出现,同样是将固体饮料包装成“特医奶粉”推销给家长。一些受害家庭还曾向市政府写过联名信,但是几乎未引起多少舆论波澜,相关处罚也暧昧不清。以致今年再度爆发,诸多儿童都遭受了不可逆的身体伤害,只怕最终仍将不了了之。前年长生假疫苗事件期间,我就提出过一种疑虑,公众可能正对一些社会事件产生抗体,当同样的公共事件反复发生时,公众的容忍度会变得越来越富有弹性。我们这个民族是不是已经丧失了对生存空间的净化能力?接下来,我们是不是准备好了接受一个食品药品假冒伪劣不断横行的社会?是不是已经准备好要接受一个虐童、猥亵案,教授性侵女生案频发的社会?是否已经准备好社会道德滑坡,任由贫富分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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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呼吁遏制 AI 色情图像传播

白宫呼吁遏制AI色情图像传播据美联社5月23日报道,美国政府正在敦促科技行业和金融机构关闭越来越庞大的利用人工智能(AI)制作性侵图像的市场。新出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可以轻松将一个人的肖像转换成色情图像,便于这些逼真的深度伪造图像在聊天室或者社交平台上传播。受害者无论是名人还是儿童,都几乎没有办法阻止这种行为。美国白宫于5月23日发出呼吁,希望科技公司在尚无联邦立法的情况下自愿开展合作。美国官员希望私营部门承诺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遏制这种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创作、传播人工智能图像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包括要打击涉及儿童的性暴露图像。拜登的首席科学顾问、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阿拉蒂・普拉巴卡尔说:“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入视野,所有人都在猜测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危害将在哪里出现。我认为我们有答案了。”普拉巴卡尔告诉美联社记者,在人工智能工具的推动下,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图像正以“惊人的加速度”涌现出来,且主要针对妇女和女童,而这很可能颠覆她们的生活。她说:“我们看到问题在加速发展,因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飞速发展。最快的解决办法就是让公司站出来承担责任。”美联社记者拿到的一份白宫文件指出,应该拿出行动的不仅仅是人工智能开发者,还包括支付处理机构、金融机构、云计算供应方、搜索引擎以及“互联网看门人”——即苹果、谷歌等决定手机软件能否进入应用商店的公司。白宫认为,私营部门应该加大力度,“打破”图像类性侵行为的货币化过程,限制支付渠道,尤其限制那些发布未成年人性暴露图片的网站。受到深度伪造色情图像伤害的人士当中,最出名的恐怕要数美国音乐人泰勒・斯威夫特。今年1月,这位创作型歌手的人工智能色情图像开始在社交平台上流传,斯威夫特的粉丝进行了反击。部分虚假图像被溯源至美国微软公司旗下的人工智能视觉设计工具,微软随即承诺将加强防护措施。(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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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和实质不平等

科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和实质不平等妇女权利是一种人权,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历经70年的发展和完善,在立法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男女两性形式上的身份平等和财产权利平等。但是从性别角度重新检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中由于忽视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性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所固有的身份属性,忽视了夫妻之间基于性别的差异所产生的不平等状态,单纯的财产法规则越来越广泛地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从而造成间接歧视替代了直接歧视、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现象。(一)婚后所得共同制体现了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婚后所得共同制,从法律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表现在:第一,对家事劳动进行了评价,将家事劳动与职业劳动视为等同,仅以结婚时间为标准,不问来源,不问贡献,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不以完全夫妻协力为前提,将未明确指明归一方所有的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障了广大在娘家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第三,体现了对个体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属于个人财产。第四,强调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落在了实处。但是以国际人权法中实质平等的要求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性别检视后,我们发现,现行规定在个人财产及增值的归属规则、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规则的频繁修改、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及平等处理权实现以及离婚财产分割规则等方面,均属于未考虑性别差异而实施的看似明显中性的措施,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是对妇女的间接歧视。(二)个人财产及增值的归属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有三点:一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二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三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依然为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民间风俗,父母一般都是给儿子买房子娶媳妇,给女儿带嫁妆,因此夫妻俩在结婚时男方的婚前财产是能保值增值的房产,女方的婚前财产则是房屋装修、家具电器、汽车等不断耗损贬值的动产。男女双方在婚前都进行了投入,尤其是在房价较低的三四线城市,买房的花费与装修购车等的花费基本差不多。但是按照前述规定,在结婚若干年后,婚前财产独立且不发生转化,房产增值作为自然增值连同房子本身依然属于男方婚前财产,而女方的婚前财产则在婚后不断贬值,这就构成了财产上的男女实质不平等,从而造成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拉大了男女之间的财富差距。有学者认为,任何婚姻行为都是有成本的,持续时间越长的婚姻,通常意味着支出的成本越高,婚姻制度的设计有必要考虑婚姻成本与收益的公平分摊。因此笔者认为,应适当恢复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将夫妻个人财产有条件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做大可分享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蛋糕”。至于转化条件的科学性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解决。(三)婚后受赠财产的认定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婚后受赠财产主要来源于父母,且主要发生在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大概是近20年来婚姻家庭法领域争论最大、纠纷最多、规则修改最频繁的一个问题。这一规则的频繁修改越来越有利于对男性财产权利的保护。1.认定规则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其修改趋势不断强调出资方财产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平等权。出资方个人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渐限缩。裁判规则只注重保护出资方的财产权利,而忽视了非出资方对婚姻的付出和贡献。由于现实婚姻中出资一方大多为男性,出力一方大多数为女性,且在房价迅速上涨的年代,女性损失的不仅有不被承认的家务劳动价值,还有房地产增值红利的机会成本。尤其是解释(三)的第七条,严重削弱了婚姻关系中两性的财产平等权。结合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则女方作为非出资方无论结婚多少年、为家庭付出多少和做出多少贡献,均无法获得家庭房产的所有权。此条一出,学界批评声不断。有学者认为,该条体现了解释制定者极端的个人财产理念思维,是以市场化解决家庭问题的思维定式的结果。这一规定忽视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关系,不能直接适用财产法的规则来处理。鉴于解释(三)第七条出台后引发的多年激烈争论,以及实践中大量案例中呈现的婚姻中妇女的财产权利严重受损的情况,《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颁布的新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通过父母出资过程中的外观行为判断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法律上的推定,而是将约定的权利重新交回当事人的手里。那么,究竟什么是约定,便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因素。从该规定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有相关约定,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会根据登记情况来判断约定的情况,即将“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推定为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约定,将“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也即依然沿用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裁判精神。但是实践中,夫妻购房时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能是由于受限购政策或者贷款资质的影响,而非主观本意,据此认为是对一方的赠与与事实不符,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如果一定要用登记情况来推断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的话,那么应当规定为: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推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不能当然推定出是对一方的赠与,除非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2.认定规则的频繁修改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规则与婚姻行为连续性之间的矛盾,是这一制度变迁中对妇女造成歧视的另一关键因素,制度的变化导致妇女在结婚时对共同财产的预期不断被削弱甚至剥夺。新法的施行使得婚姻中的当事人无法预判其未来财产权利的状况,结婚时双方的真实意愿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被新出台的法律所修改。非出资方(往往为女性)基于在婚姻缔结时的法律规定而对共同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期待,将因为法律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婚姻中个人财产的独立性而完全落空。女性基于这一期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牺牲的人身权益和人力资源的成本,也因法律的变化而毫无价值。出资方(往往为男性)仅仅因为在婚姻成立时出资购置了房屋,既享受了对方的付出和牺牲所换来的美好婚姻生活,又可以在婚姻解体时不遭受任何财产上的损失,甚至还能获得财富的增长。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女与乙男于2000年结婚,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房产的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甲女感谢夫家的资助,婚后孝顺公婆、生儿育女,甚至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放弃了自己的事业。甲女为家庭所做出的努力和牺牲,都是基于对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确认。然而到2011年,解释(三)出台,该房产成为男方个人财产,此时如果男方提出与甲女离婚,甲女将面临“净身出户”的绝境。这既是对妇女的歧视,也可以看作是对妇女的剥削,且这样的制度变迁也会极大影响婚姻的稳定性。这个道理很浅显: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时都无须承担任何经济后果,不但无须与对方分享自己的财产,也无须对彼此承担任何义务,因而可以让对方“不带走一片云彩”,那么婚姻无异于没有违约责任的契约或没有合伙财产分配的合伙。在上述例子中,原本乙男并无解除婚姻的打算,但是由于法律的修改使其对离婚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用付出任何经济成本,在这种利益驱使下,婚姻的稳定性将遭受极大的挑战。(四)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受阻造成了实质不平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写道:“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在“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主要目标中也写道:“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可见在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是亟待解决的核心权利,也是影响妇女人权实现的核心权利。知情权是平等处理权的基础,妇女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只能停留在文字上,而无法成为现实的权利。(五)离婚财产分割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则,该条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并且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由于在离婚时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女方直接抚养子女,并且无过错方也往往为女方,因此该规定被认为是对妇女利益的倾斜和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矫正基于性别差异而造成的不平等。然而事实上,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基本上都是均等分割,用“男女平均”代替了“男女平等”,而不考虑性别、子女抚养等因素,过错更难界定。这样不但无法实现结果上的平等,连法律上的平等都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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