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的维吉尔|甭管这话是不是雷军说的,它都很二百五

尊重知识产权,给创新者而不是抄袭者以权益,培养全社会尊重创新者和知识劳动者的气氛,历史一再证明,唯有此途,一个社会才能走向科技与文化的昌明。而如果这个世界上有什么比不尊重知识更可怕的事情,那一定莫过于不尊重知识产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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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恶名市场”名单中国居首 中国贸促会:恶意抹黑

美“恶名市场”名单中国居首中国贸促会:恶意抹黑针对美国发布“恶名市场”名单,并纳入一些中国市场和企业,中国贸促会新闻发言人星期三(2月22日)说,该报告未经调查核实,主观色彩浓厚,证据支撑不足,评判标准模糊,措辞模棱两可,对中国企业进行恶意抹黑,这是非常不专业、不负责任的做法。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对此表示坚决反对。根据央视新闻报道,贸促会发言人在例行发布会上说,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体系逐步健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持续深化,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企业的行业自律也在不断提升。实践中,一批电商平台推出一系列服务工具,在开店、商品发布、营销活动、消费者反馈等方面为权利所有人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发言人还说,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是全球工商界的普遍愿望和共同呼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愿继续与各国工商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同为全球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1月31日在最新的“假冒与盗版恶名市场报告”中说,中国在生产假冒和盗版产品方面居全球首位,“来自中国和从中国转运到香港的假冒和盗版商品,占了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2021年查获假冒和盗版商品价值的75%。”美国政府确定中国39个网络市场和33个实体市场,从事或协助大量商标假冒或版权盗版活动,并将微信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确定为“最大的假冒商品平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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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回应向日企收取专利费:合理收费是创新的结果而不是目的

华为回应向日企收取专利费:合理收费是创新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华为还称:“我们积极地开展许可活动,通过积极许可促进创新、标准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我们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为了维护产业良好的创新环境。企业间相互认可知识产权价值,可以促进高价值标准技术研究‘投入——回报——再投入’的创新正循环,提升产业的可持续创新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华为坚信,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必由之路,专利制度的本质是激励创新。”华为是全球最大的专利权人之一虽然华为供应链目前正在承受较大的压力,但华为在创新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没有受到影响。2022年华为研发投入达到1615亿元,占全年收入的25.1%,十年累计投入的研发费用超过9773亿元。据华为官网披露的数据显示,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专利权人之一,截至2022年底,华为在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超过12万件,华为在移动通信、短距通信、编解码等多个主流标准专利领域居于领先地位。2022年12月,华为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签订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覆盖了包括5G标准在内的蜂窝通信标准基本专利。OPPO并非是第一家获得华为专利许可的公司,过去一年中,华为在智能手机、智能车、网络、IoT等领域已达成了近20个许可协议,来自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区域。此外,记者注意到,2022年,华为专利权及特许权使用费账面价值合计为57.35亿元;2021年则为56亿元。2022年3月16日,华为知识产权部向创始人任正非进行了专利许可业务汇报,相关会议纪要称,“以前我们知识产权是为了自我防卫,是为了保证自己的业务安全而努力。通过这么多年的积累,在5G、WiFi6和音视频编解码、光传输、光智能等几大领域已经形成了高价值专利包,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纪要中指出,华为要构建合理的价格基准,让产业界公平合理地使用华为的专利技术,在获得适当研发回报的同时,也有利于在国际社会奠定创新者形象。专利成为市场“护城河”专利授权一直是科技巨头技术博弈背后的“王牌”,也是市场“护城河”的重要组成部分。5G时代,国产手机厂商开始有意识地积累通信专利。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提案研究报告,从有效全球专利族的占比来看,华为的有效全球专利族数量占比为14.59%,排名第一位;高通排在第二位,其占比为10.04%;三星排在第三位,其占比为8.80%。排名第四位至第十位的企业依次是中兴、LG、诺基亚、爱立信、大唐、OPPO和小米。2021年3月,华为宣布将开始收取5G专利授权许可费,单台手机收费上限为2.5美元。其他厂商方面,爱立信对5G多模手机的专利费标准主要根据手机销售价格不同而有所调整,专利费用在每台2.5美元到5美元之间;诺基亚在2018年表示,5GSEP组合的许可费上限为每台设备3欧元。从定价上看,华为的标准远低于其他海外专利权人已公布的费率。对于专利收费的多少问题,前述纪要中表示,“不能为了收费而收费;也不能要得太低,要得低了,就遏制了整个社会的创新,没人愿意再投入研发了,会形成我们的事实垄断,也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投入研发的人,都期望收入比投入要多一点,投入研发必然有很多失败,失败的费用也要包含在成本里,这样大家才会愿意持续投入深度研发,形成正循环。同时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不求速胜,也不怕败,收多收少都是成功的。但收费不是最终目的。”去年底,华为法务部副总裁、重大项目部部长沈弘飞在接受包括《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内的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我们预计,2022年大约有3.5亿台5G手机获得了华为的许可,其中包含了OPPO协议和三星协议覆盖的产品。”另据华为此前披露的信息显示,“2019年~2021年三年的知识产权收入约在12~13亿美金之间。”但这一收入来源并非华为的主业。展望未来,华为方面表示,“会持续保护创新成果,在全球市场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在‘公平、合理及无歧视’的原则下通过交叉许可或付费许可实现专利技术合法共享使用,推进技术的普及,从而推动行业繁荣和社会发展。”...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66415.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664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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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蒙我可不敢在国内点评,目前国内舆论环境,只允许对鸿蒙有一种评价,咱不是说不好,你想中立一些,提示一下风险,都会有人来问,你什么

鸿蒙我可不敢在国内点评,目前国内舆论环境,只允许对鸿蒙有一种评价,咱不是说不好,你想中立一些,提示一下风险,都会有人来问,你什么动机。我旧文写鸿蒙的那篇被删的,我有说鸿蒙不好吗,我说知识产权大山难以跨越,就成罪过了。前段时间谷歌和Oracle那个案例出来,我说了,利好鸿蒙,谷歌赢了官司,华为高兴,api兼容不违法是你们律师说的,这样你还好意思告我么?但问题是二者场景其实差异不小,如果谷歌铁心告华为,至少在欧美,华为胜算渺茫。你说我认为鸿蒙是山寨抄袭么,我没这么说,我也不这么认为,但兼容安卓是事实吧,不兼容就没有生态空间。兼容了,坦白说,知识产权就有风险,就这么简单的逻辑对不对。阿里云手机操作系统怎么销声匿迹的,现在很多人不记得这事了,谷歌一纸诉状给告没了。几个可能,第一是华为私下授权一些其他领域,比如通讯领域或路由交换专利给谷歌,换来谅解甚至授权,但不能动静太大,毕竟美国国会那帮人不会乐见此事。第二,鸿蒙不出境,谷歌默许鸿蒙仅在中国市场使用,反正谷歌自己也进不来。第三,最新美国司法解释对华为大大利好,谷歌赢了oracle后,为此付出无法追诉鸿蒙的代价。这个我不确认,要问法律专家。至于鸿蒙国内会怎样,还用说么,不支持鸿蒙就是跟政府作对,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中国和外国,越来越成为撕裂和完全不同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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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用ChatGPT写论文,该如何看待?

抽查用ChatGPT写论文,该如何看待?这不是一个新问题。几乎从ChatGPT诞生之日起,围绕着其对教育界和科技界可能带来的冲击,争议声就一直没有断过。比起主张“严禁ChatGPT入侵”者,和主张“积极拥抱新技术”者,一个越来越被接受的共识,是需要厘清ChatGPT的应用场景和边界,划定底线、明确规则,最大程度让ChatGPT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其负面影响。以科技人员发表论文为例,虽然这已经不是评价科技工作者学术科研水平的唯一标尺,但仍然是检验学术成果、评价科研成色的重要标准之一,确保论文内容的原创性、创新性和撰写的独立性,仍是不可逾越的红线。通过自查和不定期抽查,更新学术不端的处理程序与标准,可以从技术手段上强化对已经发表论文的“体检”,判断论文的真伪性、原创性,让科技人员不敢、不能剑走偏锋;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引导科技人员提高诚信意识,则抓住了使用新技术的人员这一核心要素,从思想觉悟上加强教育,让其从内心真正做到远离学术不端。在目前语境下,加强对核心人群的诚信教育和以技术手段完善监督机制,是防止科技人员使用ChatGPT写论文的两个重要方面。目前,国内外很多大学已经开设了ChatGPT等相关课程,也鼓励学生使用其完成部分作业,但对于使用ChatGPT写论文,无一例外都是持禁止态度。暨南大学《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明确表示,暂不接受ChatGPT等任何大型语言模型工具单独或联合署名的文章。很多顶级学术期刊也是如此,比如《自然》杂志规定:禁止ChatGPT等任何大型语言模型工具成为论文作者,建议使用这些工具的研究人员在稿件中应特别说明使用了AI;《科学》杂志明确表示不接受使用ChatGPT生成的论文,不允许ChatGPT作为论文作者,ChatGPT生成的论文等同于剽窃。可见,从大学到顶级权威期刊,从针对教育教学人员到所有科技人员,其治理逻辑都是一致的:审慎接受,严格限制使用。无论是从保障论文创新价值上看,还是从维护科研人员的公平竞争上看,亦或从确保科研成果真正服务于社会进步上看,这种严格规范的管理都是应有之义。虽然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出台有关应对ChatGPT带来问题的措施,但并不意味没有相关管理。比如,去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将人工智能作为需要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今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8月28日,学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学位获得者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这传递出的信号再明显不过:以法律威严,坚决捍卫学位论文不被人工智能“入侵”。在今天,ChatGPT作为一款功能强大、应用广泛的新技术,我们固然不应对其一味排斥和回避,但说到底,它仍是人创造出来的、服务于人类的工具,且它本身是中性的,如何使用取决于我们自身。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管理治理的制度措施也会愈发完善,最终让ChatGPT在遵循科技伦理、知识产权和学术严肃权威等各领域各行业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发挥优势,服务于人类和社会的发展进步。...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401689.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4016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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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附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4月11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第三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第四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第五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六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第七条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二)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三)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五)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第八条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标注时,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正确性。第九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第十条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第十一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第十三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第十四条提供者应当在生命周期内,提供安全、稳健、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第十五条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第十六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第十七条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第十八条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科学认识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用户发现生成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九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第二十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54109.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541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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