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深一度|庭审被上级法官“遥控”,证据就在审判席上

5月11日,一起刑事案件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天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后,辩护人意外发现了上级法院法官通过微信聊天“指导”审判长开庭的证据,并当场以合法庭审受非法干预为由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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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波案二审宣判:犯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来宾法院官微通报,5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帮助伪造证据一案二审依法公开宣判。二审判决部分改判了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二审改判上诉人冯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冯波案系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已另案判决)相关联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冯波帮助刘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冯波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冯波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冯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原判对冯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的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同时,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冯波参加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冯波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广受社会关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更换合议庭法官。二审法院依法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组织辩检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上诉人作最后陈述,充分听取了辩检双方意见,依法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公开开庭审理历时二十余天。庭审后合议庭认真梳理辩检双方意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逐一审查全案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开庭审理期间,冯波亲属、律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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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干扰办案,被律师抓怕,律师竟被法院判定为寻衅滋事。下面是相关律师对此做出的回应。对海西州中院“情况通报”的回应一、辩护人没有违反法庭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三条规定:“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公诉席和辩护席均属于审判区,我们没有“擅自进入审判区”。该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庭纪律,要求全体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而事件发生时,审判长已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全部离开法庭,庭审活动已结束。二、法院工作人员并非“制止”,而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具体行为,是遮挡屏幕、拔掉电脑电源线,并试图搬走属于重要证据的主机(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封存)。这一行为涉嫌转移、毁灭证据。如果律师不立即拍照取证,并将主机保护至公安机关到场扣押时,这一违法证据极有可能灭失。任何人不具有豁免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取证的权利。三、媒体在事发后报道这一事件,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在法庭已经休庭,诉讼活动已经停止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对该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此乃自明之理。四、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哈斯朝鲁,天县法院院长樊旭华实时指挥庭审的行为,是对案件的不当干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能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审活动的仅限于“(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不包括实时指挥庭审。哈斯朝鲁作为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樊旭华作为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庭审活动,显然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也超越了“旁听庭审”的监督管理权限,属于“违反规定千预过问案件”。五、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正视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海西州中院称其是在“监督管理”,有辩护人“推倒法庭工作人员”由于该聊天群系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的工作群,与现场视频一样不存在隐私问题,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查明真相。六、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现场情况,不能听信作为当事方的海西州中院的一面之辞。针对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暴露出来的严重违法问题,我们注意到有媒体报道称,海西州政法委已牵头组成调查组,青海省高院和青海省检察院均已高度重视。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法对这一事件做出处理。参加该次庭审的全体辩护律师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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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检双督办特大跨境电诈案!团伙从国内发展到柬埔寨上万人被骗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消息,3月18日至3月21日,沙坪坝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熊某某等35人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案。该案系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双挂牌督办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曾某某(在逃)等人经共谋在广东省广州市组织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先后邀约(招募)被告人熊某某等600余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组织严密,以曾某某为负责人,总部设董事长、副总经理等职务,内有行政部、财务部、技术部、讲师部等部门,下设八个分公司。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推介等方式,组建“炒股”微信群,并将被害人加入其中。通过“水军”虚构炒股赚钱的事实,大肆吹捧群内的同伙有能力通过炒股赚钱,以吸引被害人的关注。并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进一步博取被害人的信任,要求被害人按照引导下载该集团提供的名为“聚丰达”“奈利丰”“鑫鸿图”等股票投资APP。被害人下载APP后,按照引导将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所转入的资金均为该犯罪集团所实际控制。此后,主要通过虚构“杠杆交易”等方式,造成被害人在虚假交易中的资金亏损的假象,以及采取各种理由阻止被害人将所投入的资金提现,以完成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现已查明,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诈骗行为致中国境内的上万名被害人被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等35人伙同他人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以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等3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进行法庭调查,分别讯问了被告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熊某某、苑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并当庭作无罪辩解;其余32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退赃退赔。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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