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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是霸王条款人民日报官方今日发布了文章讲解了一些。其中提到了网络游戏相关的“对游戏内容及本协议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属于霸王条款。中消协表示,网络游戏经营者作为网络游戏用户服务协议的提供方,若针对某一条款与用户理解有分歧,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规定经营者对游戏内容及服务协议内容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民法典》有关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条款。投稿:@ZaiHuabot频道:@TestFlightCN
网购商品“一经签收,概不退换”?法院: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消费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提示了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原则。法官助理田艳飞:根据法律规定,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法院认为,“务必当面验收”“签收则不予退换”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属格式条款,经营者也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央视)
此后几年,宪法权利案件有过短暂的风起云涌,出现过“三名高中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不统一案”、“蒋韬诉银行招工身高歧视案”、“周香华诉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案”等追求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案件,却基本都不了了之。 “齐玉苓案”最终成为中国宪法案的绝唱。 2008年,最高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关于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甚至连废止理由都没有,只写了“已停止适用”。曾为“齐案”叫好的黄松有也在这一年因贪腐被纪检部门带走调查。 事后看,妄图以一个不起眼的案件推动中国宪政改革简直是一个堂吉柯德般的尝试,其结局几乎在一开始已经注定。
一个良好社会应当容许每个人发挥出自己的最佳潜力,而不是利用各种名义驱使人们为某个未必符合自身利益的宏大目标努力,谁也不能让我承担超出我个人责任之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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