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校在海南自贸港办学,无须与中国学校合办

境外高校在海南自贸港办学,无须与中国学校合办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近日联合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或者校区,举办主体限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学学科类别限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四个学科中一个或多个学科。办学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根据这一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之外的新探索,与以往的中外合作办学相比,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此外,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都实行更加自主、灵活的政策。()频道:@TestFligh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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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高校可在海南办学 须设中国国情课程

境外高校可在海南办学须设中国国情课程中国官方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允许境外大学和职业院校在当地独资办学,但仅限理工农医类别,同时须开设包括中国宪法与国情等内容课程。据中国教育部官网星期天(4月23日)消息,中国教育部和海南省政府3月24日联合印发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定》适用的范围,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于办学学科类别,限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四个学科中一个或多个学科。中国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也以答记者问形式说明,与既有的中外合作办学相比,海南自贸港办学的特点是,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其次,在学校治理方面,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根据《规定》第18条,办学机构依据章程自主办学,可以参照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建立学术管理制度和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不过,《规定》第16条也指出,审议决定办学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办学机构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的,可以委派代表参加决策机构。此外,《规定》第17条表明,校长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并担任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校长可以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选派,也可以由决策机构组织遴选。校长每年在中国居留应当不少于6个月。据《明报》报道,这不同于中国一般高校由“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双首长制管理方式。按照《规定》,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同时,办学机构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办学机构开展党群活动也是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党群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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