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一,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二,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三,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构成犯罪。四,范冰冰的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五,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问责程序,追究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六,税务部门已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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