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子博士Chris:
:微博上哪些律师在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3项:(一)思达逸语,香港大学法学教授。所谓“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在法律实践中该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呢?什么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一个管理治安的警察叔叔能说了算吗?这种模糊性极大、容易被滥用的词语,我建议还是不要出现在法律条文里比较好,尤其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文。(二)上海袁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拟修订,这是大事!对新增的第34条,论者关注的多是“民族精神、民族感情”定义糊涂、难以界定,担心成为新的“口袋罪”。本律师要问的是,假使确实伤害了民族感情、有损民族精神,能法办吗?谭嗣同、梁启超、鲁迅、柏杨这些民族脊梁,其著述伤害民族感情对传统的民族精神大加挞伐的地方多着呢,岂不都要抓起来?“民族精神、民族感情”是一个民族共同的精神和感情,十数亿之众,难道会像婴儿一样脆弱,有人穿一套奇装异服或是在言语上批评一下,就集体崩溃了?批评得不对,其他成员可以据理反驳,千万人的口水都可以把对方淹死;如果批评得对,受点伤害又如何呢?不痛一点,怎么可能洗心革面焕发新春?《周易》云:“日新之谓盛德”。《诗经》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文化在源头上是开放的、包容的、自信的,现在怎么脆弱到需要立法禁止公民的异质穿着和批评言论了呢?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文化、历史、现实进行批评与反思,相互辩论,自我教育,激浊扬清,是一个民族进步与革新的最大动力。禁止伤害民族感情,其结果就是禁止变异、禁止批评,堵塞了民族革新与重塑的可能。人大网2网页链接正在对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这是大事,你我都有份!本律师已提交建议,要求删除第二款、第三款。这一规定引发热议规则的实施却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有评论称,任何显示个人喜好的举动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伤害民族感情”这不仅会造成公民自我审查也可能让执法难以明确界定。更重要的是,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互鉴,对一个民族的进步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珍视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在新的历史方位下继续推动文化交流而不是因为个人兴趣爱好就断言有损民族精神。当今世界交流互鉴、兼容并包才能使中华民......https://twitter.com/caiziboshi/status/169976082951873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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