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hone商标纠纷揭示中国商业陷阱]
[iPhone商标纠纷揭示中国商业陷阱]《纽约时报》报道,中国社会制度不透明的情况下,有时候一些被用滥了的词会堆到一起:障眼法、追大雁、绊脚石。在涉及苹果和新通天地的iPhone商标纠纷案中,这些都具备了。案件的大概情况是:3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和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即新通天地有权在国际商标分类第18类产品上使用“iPhone”商标,因为法院判定,新通天地2007年获得该商标时,iPhone这个名字在中国还“不驰名”。苹果在包括计算机和智能手机的第9类产品上享有相关权利。第18类包括皮革商品。本案中的“障眼法”是:2007年时,新通天地根本不存在。一家俄罗斯公司获得了相关权利,新通天地是在2011年买下该商标的,而新通天地成立于2011年。iPhone在中国疯卖是在2009年。到2011年,它已经是中国驰名品牌了。一些律师称,购买商标的日期令外界怀疑新通天地此举不怀好意。http://cn.nytimes.com/china/20160519/c19chinale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