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方通报,住在纽约长岛的66岁律师李进进(Jim Li),14日中午在其位于皇后区法拉盛的律所被刺杀身亡。25岁的华裔女疑犯

美国警方通报,住在纽约长岛的66岁律师李进进(JimLi),14日中午在其位于皇后区法拉盛的律所被刺杀身亡。25岁的华裔女疑犯张晓宁,疑因她的移民案件及其身分办理问题而杀人,在行凶现场当场被警方拘捕。李进进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后在北京大学攻读研究生,曾是北大研究生会主席;1989年出任北京工人自治联合会法律顾问,因此系狱,后来免于起诉,获释后1993年赴美,取得法学博士后任纽约州执业律师,亦活跃于海外民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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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知名移民律师李进进2022年3月14日法拉盛的律所被刺身亡,嫌犯是25岁的张晓宁,她当场被捕,案发时张晓宁持两把厨刀,捅向李进进的心脏和腹部,致其死亡。张晓宁在现场被问及“你为什么要杀人?你后不后悔?”时,她情绪激动朝人群咆哮,其后被押上警车后仍激动不已。若罪成,她将面临25年至终身监禁。张晓宁2021年获洛杉矶加州大学录取,8月下旬到美国,但没有去读书,而是来到纽约寻求政治庇护。之后她找到李进进寻求政治庇护,但案件迟迟未有进展,她与李进进产生争执,疑因此产生杀意。案发前一两个月,张晓宁曾请求其他律师承办她的案子,当时已有律师感到她情绪失控而婉拒,但谁都没想到,她会如此走向极端”。大家对美国的移民律师有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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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领袖在中国被杀害-凶嫌「你们是中国人却要反共」

六四领袖在中国被杀害-凶嫌「你们是中国人却要反共」14日在美国任律师的学运领袖李进进惨遭杀害,凶嫌再被补时大喊「你们都是中国人却要反共」律师李进进在3月14日(周一),在其位于法拉盛的办公室内被人用刀捅死,据称25岁的女嫌犯张晓宁在纽约警方逮捕她时大喊「你们这些叛徒」、「你们身为中国人却要反共」,引发在场记者议论By--资讯补充--李进进生平:15岁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伍后回到武汉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1978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现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律系于1979年恢复,1980年开始招生),之后在北京大学攻读研究生,并担任北大研究生会主席。1989年六四期间出任北京工人自治联合会法律顾问。中共镇压六四学生运动后李进进被逮捕并被关押了22个月,后来免于起诉并获释。1993年前往美国,出任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之后又前往威斯康星大学攻读法学博士,获美国法学学位。毕业后担任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美国#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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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六四学运领袖、美国纽约著名华裔执业律师李进进周一(14日)遇害身亡,享年67岁。⁣纽约警方称,疑犯25岁的张晓宁已被拘留,她被控谋杀及非法持有武器。据悉,张晓宁于8月持F-1学生签证来到美国。⁣了解案情的时政评论人士赵岩向本台表示,李进进常常帮助访民,惊闻噩耗他感到非常悲痛。⁣中国海外民运人士王军涛表示,和李进进律师相知相识30多年,即是同道也是挚友,李进进帮助了很多来美国的华人同胞,对他的死讯,同事和朋友们都深感悲痛和惋惜。目前,他正陪同李进进家属办理后事。现在要等警察局和检察院做完所有的刑事取证调查后,才能确定悼念活动的时间。⁣李进进原在北京大学就读法学研究生课程,在1989年六四天安门学生民主运动期间曾经组建民主团体,并因此后来被中国当局关进监狱。1990年代,他在美国攻读法律,之后到纽约执业,同时积极参与海外中国民主运动。⁣#学运领袖#李进进#八九民运#中国留学生#学生签证#中国间谍报导:自由亚洲粤语RFACanto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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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能够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吗?图源:超级AI微信公众号AI生成内容能够构成作品吗?AI能够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吗?如何应对AI时代的新型内容生产带来的版权秩序的变动?法治网研究院梳理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AI能够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这三种观点背后的逻辑是什么?谁更有说服力?法治网研究院邀约了分别持这三种观点的学界代表,听听他们怎么说——(一)AI能够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李伟民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对人工智能的话题保持关注和研究。2018年以来,就相关领域问题发布论文著作多篇。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现实问题。随着AI的普及应用,产生了版权秩序的动荡等一系列新问题,为此,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AI民事主体地位,就像当初赋予公司法人地位一样。这不仅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应有要求,也是应对新问题的最为高效的方法。而且,人工智能并非物。它能够像人一样思考,做出人一样的行为,也能够像人一样承担行为后果,尤其是强人工智能。此时,通过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让AI成为权利者,是法律顺应科技发展的要求。AI是法律拟制的人,那么,其生成的内容如果满足独创性要求,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AI即为作者。承认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是客观需要。首先,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ChatGPT等人工智能输出的产物,其创造性甚至超过人类自己的创作,其生成论文的价值甚至超越很多优秀学者的专著,对于文化知识的传播更具价值,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认定的客观要求。其次,在信息时代,这些智能产物蕴含的商业价值是巨大的。如果否定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不仅会带来版权领域的秩序混乱,还会导致该类产物所附着的经济价值无法得到变现,人工智能背后的投资者的利益无法获得回报,会严重阻碍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比如ChatGPT生成的一篇高质量论文,如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可以被他人随意使用,那么投资者对于这篇论文的产出所付出的成本将会完全变成“公益”,这显然是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的。当然,在赋予AI法律人格方面,要做好AI侵权的预防和维权制度设计,以防止其成为部分人推脱责任的借口,防止造成新的版权秩序混乱。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人工智能进行严格监管,这是在法律没有调整之前的一种正常反应。因为,目前关于人工智能及其输出的法律地位问题处于真空状态,如果不予以严格监管,将会对传统的版权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随着相关法律的补充,比如承认了于人工智能及其输出的法律地位之后,严格监管的状态势必会改变。(二)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杨荣宽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康达香港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年,发表领域内专业文章数十篇。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当中,人工智能只是人的一项工具,是物,不能成为作者,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补充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由人类头脑创造出来的。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既要具备创造性,也要具备人造性。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主要还是设计者的思想表达,属于人类智力成果。所以,ChatGPT生成的诗歌散文等,如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以某种外在形式表现,且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则可以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为人工智能背后的自然人。当然,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比如,在腾讯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下称“腾讯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即认为,AI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属于腾讯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法人作品。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随着AI进一步发展,关于未来人类与AI在作品创作中的法律关系将如何发展和标定,应当密切监测和评估AI的能力,并静待观察。ChatGPT既可以是提升效率的工具,解答人们的各种问题、创造出大学水平论文,甚至编写代码,亦可能被用于绕过安全机制,实施非法行为,如学术欺诈和剽窃、版权侵权等。近期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着眼于互联网内容安全和内容监管,主要可以应对服务使用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建立辟谣机制,并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相关的信息的等内容监管措施。可以进一步规范chatgpt等人工智能使用的合规性。(三)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的咨询专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在该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即认为“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据裁判文书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了要具备独创性要求,还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即自然人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其作者不能是AI。而在案涉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中,无论是软件开发者,还是软件使用者,都没有对该分析报告的生成付出创作性劳动,故该分析报告并非传达软件开发者或是软件使用者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故不能认定为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的。因此,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数据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为作者设置激励汇报机制,从而产生“创作—回报—再创作”的良好示范效应。而机器或者动物无法从著作权法保护中获得激励,进而产生创作的动力。因此,人工智能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人,无法获得作者身份。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因而不能认定为作品。从激励创作的角度而言,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也不能激励机器进一步积极创作,故人工智能生产内容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END-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文李兆娣监制余瀛波编辑李思彤...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44013.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440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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