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苏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案6月17日在长春市中院一审开庭。

原江苏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案6月17日在长春市中院一审开庭。检方指控:王立科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合人民币4.4亿余元;为谋取本人及他人职务晋升等多次向原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合人民币9731万余元;长期包庇娄河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利用职权为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等伪造多张居民身份证件。王立科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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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一审被判死缓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共江苏省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一审被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一审被判死缓,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根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对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下同,约2000新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王立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通报指出,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北宁市公安局局长、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及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亿余元。王立科为谋求本人及他人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共计9731万余元。王立科明知娄河涉黑犯罪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充当该组织的“保护伞”,长期放任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帮助该组织逃避查禁与打击,并为该组织协调银行贷款,致使其不断发展壮大,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立科还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等违法办理多份虚假身份证件。...发布:2022年9月22日6:18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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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被控受贿逾4.4亿人民币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被控受贿逾4.4亿人民币(下同,约9109万新元),行贿逾9731万元人民币,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和伪造身份证件。王立科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法院的审判。据中国央视新闻报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7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北宁市公安局局长、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亿余元。指控称,王立科还为谋取本人及他人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中国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9731万余元;长期包庇娄河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该组织的“保护伞”,纵容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指控还称,王立科还利用职权为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等伪造多张居民身份证件。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王立科的刑事责任。据报道,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立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立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法院的审判。法庭在庭审尾声宣布休庭,择期宣判。社会各界群众20人旁听了庭审。今年58岁的王立科是2020年江苏“首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0年10月公布,王立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他是十九大以来首个落马、首个主动投案的省级政法委书记。...发布:2022年6月17日11:5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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