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24日发函通令各部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大陆地区
台湾,行政院24日发函通令各部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等相关函释,即日起应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行政院方面指出,两岸条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两岸互不隶属为两岸现况与既存事实,中国大陆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也明显有别。行政院强调,两岸条例并未规范关于国籍的取得或国民身份的认定,因此应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论断,而不宜径以函释替代,相关做法不合时宜,也容有未妥。此前,大陆籍钱姓男子赴台在高雄遭路灯电死,后法院判决其家属获国家赔偿;法院表示判决是经函询法务部及陆委会,获函复“中国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赔法而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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