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4月8日通告,在北京、上海浦东、深圳、海南,取消若干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工信部4月8日通告,在、、深圳、海南,取消若干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但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ISP服务范围仅限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的互联网接入设备提供。其他业务可面向全国,但经营主体需将租购的服务设施放在试点注册地,不得租购试点区域外的CDN。拟展业的外资电信企业,需向工信部申领《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遵照执行。工信部拟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地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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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 4 月 8 日通告,在北京、上海浦东、深圳、海南,取消若干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工信部4月8日通告,在、、深圳、海南,取消若干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但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ISP服务范围仅限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的互联网接入设备提供。其他业务可面向全国,但经营主体需将租购的服务设施放在试点注册地,不得租购试点区域外的CDN。拟展业的外资电信企业,需向工信部申领《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遵照执行。工信部拟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地区范围。(,竹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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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工信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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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4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根据通告,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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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一、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二、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三、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五、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附件: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News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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