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人士被拒更改身份证性别案 终院上诉得直
跨性别人士被拒更改身份证性别案终院上诉得直未完成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被入境处拒绝更改身分证性别的案件,终审法院裁定政府败诉,并宣告涉案政策规定女跨男的跨性别人士必须接受整个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准则,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所保障的权利。上诉人为现年30岁的Q及31岁的谢浩霖,两人的出生性别为女性,虽已接受荷尔蒙治疗或胸部移除手术,但未有完成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的变性手术。两人的英国护照上性别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处申请更改身分证性别为男性,但遭拒绝。终审法院在判词中提到,女跨男的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涉及具高度侵入性的外科手术,对很多跨性别人士而言并没有医学需要。终审法院并不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是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唯一可行、客观及可核证的准则,同时不接受人事登记处处长须以完整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性别标记的准则,以避免可能因跨性别人士的身体外观,与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不一致而产生的行政问题。终审法院裁定涉案政策对上诉人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下的权利,包括性别认同权利及身体完整权利的侵害并不相称,认为该政策确实对有关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未有在上诉人的权利与政策带来的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因此一致裁定两名上诉人得直。2023-02-0619:3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