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连败!”河北邢台,一女子以62公里/小时的速度在国道行驶,结果在经过某路段时,被认定超速50%以上。之后交警队罚了女子2
“交警队连败!”河北邢台,一女子以62公里/小时的速度在国道行驶,结果在经过某路段时,被认定超速50%以上。之后交警队罚了女子200元,驾驶证记12分。女子不服,她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被复议机关认定当时的车速是102公里/小时。女子顿感无语,于是将交警队和复议机关一并告上了法庭。刘女士有多年的真实驾龄,技术十分不错。不仅如此,刘女士开车还不太爱用导航提示。事发当天,刘女士开车外出办事,由于是熟路,所以没有开导航提示。在下了高速进入一段国道时,刘女士的车速是60多公里/小时。刘女士认为在国道开车,只要不超过80公里/小时就不会超速,可谁知在刘女士办完事回程途中,手机突然收到一条超速短信。短信载明了刘女士驾驶的冀EXXXXX号牌的机动车,在国道81公里885米处,限速为40公里/小时,而刘女士的时速是62公里/小时,故超速了50%以上。因此,交警队依法对刘女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罚200元,驾驶证一次记12分。刘女士认为那个测速设备设置得十分的不合理,如果不熟悉路况的,那基本上是一坑一个准。于是刘女士申请了行政复议,谁知复议机关竟认定刘女士当时的时速是102公里/小时,驳回了刘女士的复议申请。刘女士觉得十分离谱,于是仔细研究了一些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判例,她发现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而且有判例打赢过。《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既然如此,刘女士决定试一试,和交警队好好掰扯掰扯,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和复议机关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复议决定和行政处罚。在法庭上,交警队提交了以下证据:(1)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照片;(2)测速设备上方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标志;(3)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根据以上证据,交警队辩称:首先,在国道81公里885米处的东西两侧的测速设备上方,交警队均设置了限速40公里/小时的提示牌,这说明交警队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刘女士开车时应当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和路边限速标志,这是作为驾驶员的基本常识。其次,刘女士以62公里/小时的时速通过测速点,显然超出了50%的限速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4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交管部门处200元~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