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闻协会发表声明称人工智能搜索可能侵犯著作权

日本新闻协会发表声明称人工智能搜索可能侵犯著作权日本新闻协会17日发表声明称,美国科技巨头谷歌、微软等公司提供的将网络搜索引擎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结合的“搜索联动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即人工智能搜索引擎)很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声明指出,此类服务经常擅自利用新闻报道作为信息源、生成类似新闻报道的回答。要求美国科技巨头获得新闻媒体的使用许可。日本新闻协会要求政府包括修改《著作权法》等,尽快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和完善。声明强调,在很多案例中,人工智能搜索会原封不动地显示所参照的新闻报道的本质性内容,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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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能够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吗?图源:超级AI微信公众号AI生成内容能够构成作品吗?AI能够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吗?如何应对AI时代的新型内容生产带来的版权秩序的变动?法治网研究院梳理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AI能够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这三种观点背后的逻辑是什么?谁更有说服力?法治网研究院邀约了分别持这三种观点的学界代表,听听他们怎么说——(一)AI能够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李伟民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对人工智能的话题保持关注和研究。2018年以来,就相关领域问题发布论文著作多篇。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现实问题。随着AI的普及应用,产生了版权秩序的动荡等一系列新问题,为此,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AI民事主体地位,就像当初赋予公司法人地位一样。这不仅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应有要求,也是应对新问题的最为高效的方法。而且,人工智能并非物。它能够像人一样思考,做出人一样的行为,也能够像人一样承担行为后果,尤其是强人工智能。此时,通过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让AI成为权利者,是法律顺应科技发展的要求。AI是法律拟制的人,那么,其生成的内容如果满足独创性要求,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AI即为作者。承认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是客观需要。首先,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ChatGPT等人工智能输出的产物,其创造性甚至超过人类自己的创作,其生成论文的价值甚至超越很多优秀学者的专著,对于文化知识的传播更具价值,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认定的客观要求。其次,在信息时代,这些智能产物蕴含的商业价值是巨大的。如果否定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不仅会带来版权领域的秩序混乱,还会导致该类产物所附着的经济价值无法得到变现,人工智能背后的投资者的利益无法获得回报,会严重阻碍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比如ChatGPT生成的一篇高质量论文,如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可以被他人随意使用,那么投资者对于这篇论文的产出所付出的成本将会完全变成“公益”,这显然是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的。当然,在赋予AI法律人格方面,要做好AI侵权的预防和维权制度设计,以防止其成为部分人推脱责任的借口,防止造成新的版权秩序混乱。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人工智能进行严格监管,这是在法律没有调整之前的一种正常反应。因为,目前关于人工智能及其输出的法律地位问题处于真空状态,如果不予以严格监管,将会对传统的版权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随着相关法律的补充,比如承认了于人工智能及其输出的法律地位之后,严格监管的状态势必会改变。(二)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杨荣宽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康达香港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年,发表领域内专业文章数十篇。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当中,人工智能只是人的一项工具,是物,不能成为作者,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补充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由人类头脑创造出来的。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既要具备创造性,也要具备人造性。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主要还是设计者的思想表达,属于人类智力成果。所以,ChatGPT生成的诗歌散文等,如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以某种外在形式表现,且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则可以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为人工智能背后的自然人。当然,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比如,在腾讯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下称“腾讯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即认为,AI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属于腾讯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法人作品。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随着AI进一步发展,关于未来人类与AI在作品创作中的法律关系将如何发展和标定,应当密切监测和评估AI的能力,并静待观察。ChatGPT既可以是提升效率的工具,解答人们的各种问题、创造出大学水平论文,甚至编写代码,亦可能被用于绕过安全机制,实施非法行为,如学术欺诈和剽窃、版权侵权等。近期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着眼于互联网内容安全和内容监管,主要可以应对服务使用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建立辟谣机制,并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相关的信息的等内容监管措施。可以进一步规范chatgpt等人工智能使用的合规性。(三)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的咨询专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在该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即认为“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据裁判文书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了要具备独创性要求,还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即自然人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其作者不能是AI。而在案涉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中,无论是软件开发者,还是软件使用者,都没有对该分析报告的生成付出创作性劳动,故该分析报告并非传达软件开发者或是软件使用者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故不能认定为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的。因此,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数据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为作者设置激励汇报机制,从而产生“创作—回报—再创作”的良好示范效应。而机器或者动物无法从著作权法保护中获得激励,进而产生创作的动力。因此,人工智能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人,无法获得作者身份。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因而不能认定为作品。从激励创作的角度而言,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也不能激励机器进一步积极创作,故人工智能生产内容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END-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文李兆娣监制余瀛波编辑李思彤...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44013.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440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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