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以下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创新发展和规范应用,网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序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

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创新发展和规范应用,网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序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工作,现将已备案信息予以公告。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可通过属地网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属地网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信息对外公开发布。已上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及备案号。(网信中国微信公号)

封面图片

中国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中国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中国国家网信办等七个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据“网信中国”微信公号7月13日消息,中国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自今年8月15日起施行。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说,出台《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网信办负责人说,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如何统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引起各方关注。出台《办法》,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总体要求。《办法》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标注等要求。《办法》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此外,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提到,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网信办负责人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发展与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参与,共同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造福人民。

封面图片

网信办等部门发出文件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

网信办等部门发出文件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中国网信办联同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采取措施鼓励创新发展,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下月15日起实施。有关文件提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列明处理训练数据及标注数据等要求,并要求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沉迷;提供服务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依法取得许可,网信、科技、工业、教育、广播电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文件亦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晶片和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展开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订;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2023-07-1317:59:29

封面图片

英媒:中国拟收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审查

英媒:中国拟收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审查知情人士透露,中国政府计划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管制和审查。英国《金融时报》星期二(7月11日)引述两名知情人士报道,中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计划收紧今年4月份出台的人工智能监管法规草案,要求科技公司在对外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前,必须取得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中国网信办今年4月公布的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草案中,要求科技公司在对外发布产品后的10天内向中国政府注册。不过,拟议中的新规移除了这10天的缓冲期。报道称,中国政府收紧上述措施,旨在鼓励中国国内科技公司开发人工技术与控制生成内容审查之间取得平衡。上述新规最快会在本月内纳入条例草案中。一名接近中国网信办的知情人士称,如果中国政府希望对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内容有完全的控制权,就将要求所有科技公司在对外发布产品前,先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但这名知情人士也说,监管措施必须避免扼杀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发展,因此中国政府对此仍“摇摆不定”。根据中国网信办今年4月公布的条例草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生成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或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极端主义、民族仇恨、可能扰乱经济及社会秩序等内容。草案也规定企业须确保内容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和商业秘密。用户方则须依法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

封面图片

中央网信办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

中央网信办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提供生成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提供API支持他人自行生成者)承担内容合规、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责任。提供者应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并接受关于更正删除屏蔽个人信息的请求。对发现或被举报的生成内容违规,除采取内容过滤外,需在3个月内优化模型,防止再次生成。提供者需对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负责。训练数据应真实准确客观多样,亦不得侵犯知识产权。提供者需根据政府要求公布: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做画像。()

封面图片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附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4月11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第三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第四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第五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六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第七条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二)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三)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五)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第八条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标注时,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正确性。第九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第十条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第十一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第十三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第十四条提供者应当在生命周期内,提供安全、稳健、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第十五条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第十六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第十七条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第十八条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科学认识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用户发现生成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九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第二十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54109.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54109.htm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