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部分交付借款合同中的金额不妨碍相关合同构成执行名义
债权人部分交付借款合同中的金额不妨碍相关合同构成执行名义#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甲与乙签署6份文件,内容主要为乙声明分别向甲借款并收取了6,780,000.00港元、2,000,000.00港元、1,600,000.00港元、1,600,000.00港元、2,538,000.00港元及1,500,000.00港元,同时承诺应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17日、24日、27日及30日向甲归还款项。甲以该6份文件作为执行名义针对乙向初级法院提起执行之诉...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BbWJ3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