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提出央企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中国提出央企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中国官方星期一(6月3日)提出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网公布,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当天召开扩大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会议提出,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会议也强调,做好风险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中共政治局在5月27日召开的会议上,审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并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监管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2024年6月4日11:02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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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会议认为,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做好风险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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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在最新召开的会议上强调,要从严控制增量,要求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据国务院国资委官网发布的消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星期一(6月3日)召开扩大会议,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卓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大局观和全局意识,加强战略规划引领和统筹谋划,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将自身产业优势与地方资源禀赋紧密结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紧密结合央企产业焕新行动和未来产业启航行动部署,统筹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谋划布局未来产业。会议认为,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同时,要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做好风险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每日经济新闻》引述一名未具名的业内专家说,如果国资央企用过多资金持有金融机构股权会存在一些隐患。一方面企业可能忽视核心业务,过多追求金融投资收益,导致忽略自身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产生的风险也容易传导给相关联的央企国企。据报道,去年底,中国建筑、中国船舶、大唐集团等多家央企清理了金融股权。今年以来,已有多家央企及其旗下子公司拟出清或已出清所持金融机构股权。2024年6月5日1:5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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