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文喜一审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文喜一审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辽宁省政协原中共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国强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据中国央视新闻引述“泰安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报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五(1月6日)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5.4亿余元人民币(约6900余万新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说,鉴于李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检举揭发有关中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经核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说,同时,根据李文喜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公开资料显示,李文喜生于1950年3月,辽宁本溪人。他长期任职公安系统,曾于2002年5月至2011年3月担任辽宁省公安厅长。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李文喜卸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职务,专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李文喜2021年1月落马时已退休八年。发布:2023年1月6日6:1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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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国强一审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辽宁省政协原中共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据中国央视新闻报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二(11月8日)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获取财政资金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20年,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3.52亿余元人民币(下同,6800余万新元),其中4900万元人民币尚未实际取得。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公开资料显示,刘国强出生于1953年12月,辽宁本溪人,曾任本溪钢铁集团总经理、本溪市市长,2001年至2013年任辽宁省副省长,后转任省政协副主席,2017年1月退休。2020年7月,刘国强官宣落马,2021年1月被开除党籍,8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国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国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发布:2022年11月8日6:26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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