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原副省长郝春荣受贿案一审宣判

辽宁省原副省长郝春荣受贿案一审宣判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星期二(5月30日)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郝春荣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郝春荣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下同,38万新元);对查扣在案的郝春荣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央视新闻报道,大连中院经审理查明,郝春荣在1999年至2021年,利用担任中共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副书记、太子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辽阳市委常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朝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旅游局局长,中共盘锦市委副书记、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供给、工程承揽、行政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1883万余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春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郝春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公开资料显示,即将60岁的郝春荣是山东烟台人,仕途一直在辽宁,她自2018年1月起担任辽宁省副省长,负责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工作。郝春荣是中共十九大后辽宁落马的第六虎,也是首名女“老虎”,她在去年3月被查,去年9月被双开(开除党籍与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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