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演电视剧无法上映 郑爽被判赔偿6000万人民币

参演电视剧无法上映郑爽被判赔偿6000万人民币在因“代孕弃养”、偷逃税事件淡出大众视野后,中国知名演员郑爽因被投资方控告要求赔偿的新闻,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根据澎湃新闻,上海松江法院星期二(9月26日)发布白皮书以及十个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判决。根据法院判决,郑爽被判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576万新元)及利息,并赔偿6000万元。法院介绍,在影视服务合同中,投资方与影视制作公司约定因主创明星违法犯罪活动或劣迹行为遭受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导致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播放的,影视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主创明星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影视作品无法播放和上映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影视明星的上述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期限,应按照影视作品上映播出后的合理期限或参照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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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合同纠纷被强制执行9050万人民币

郑爽合同纠纷被强制执行9050万人民币企查查APP显示,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女演员郑爽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上周四(12月7日)更新被执行人信息,郑爽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05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691万新元)。综合澎湃新闻、点时新闻和九派新闻星期二(12日)报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消息,郑爽新增一则被执行人公告。该公告显示,被执行人姓名为郑爽,执行法院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该执行案件立案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案号为(2023)沪0117执10765号,执行标的为9050万元。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第一。天眼查App显示,该执行信息关联案件为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此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驳回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介绍,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某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约定: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致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截至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2021年8月,郑爽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又因“代孕弃养”等事件在中国被“封杀”。郑爽被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23年12月12日4:3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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