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神秘的“内部文件”,把多少冤案挡在申诉大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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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神秘的“内部文件”,把多少冤案挡在申诉大门外
胡长朋 2024-04-26 11:08
这周,因一申诉案件到红安县人民法院阅卷,档案室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份湖北省高院的内部文件:申诉阅卷除法院审判卷外,其他卷宗的查阅、复制,竟然需要侦查机关的签字同意。
通过工作人员手机中的照片,发现所谓文件,是湖北高院2014年10月8日给恩施州中院的一次回复,文号是(2014)XX12号。回复中称: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或代理人查阅、复制侦查卷宗的,必须经过原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同意(因工作人员不让拍照,文件的内容我只记了个大概)。
我多次向工作人员解释,这个文件明显与现行法律规定是相悖的,且《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中根本就没有阅卷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同意的要求。并且,湖北高院的这个文件在逻辑上也令人无法理解:为什么申诉阅卷却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如果申诉成功,当然是对于侦查机关办案结果的一种否认,从常理就可以知道,如果把是否准许阅卷的权力交到侦查机关手里,自身成果可能会被推翻的侦查机关,能轻易同意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所以,湖北高院的这种内部规定,实际上就等同于宣告了绝大多数案件申诉阅卷的绝无可能。
然而,任凭我怎么说,这位工作人员的态度还是让我明白:在湖北,这份内部文件的效力是高于真正的法律规定的。
为保障正常的申诉阅卷权利以及验证这份文件的真伪,我只好到湖北省高院求助。信访窗口接待人员仔细了解情况后称此事本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但因事情特殊,需进一步核实。随后接待人员现场向一位领导电话请示,通过他们的对话内容,能断断续续听到领导对(2014)12号文件是知情的。
通话结束,工作人员向我解释确有此规定,复制侦查卷宗确实需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我拿出电脑,找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施行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向其说明这份内部规定与上述法律、意见、规定的内容是相违背的。同时我也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