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 #雷射笔 #尖沙咀 #证物不符 #做法极不理想
2103 #雷射笔 #尖沙咀 #证物不符 #做法极不理想 去年 8 月 10 日尖沙咀发生冲突,防暴警察在清场期间,冲前拘捕一名白衣女子,其后指她以雷射笔照向警员眼睛,控以袭警罪。女子否认控罪,案件今(10 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开审。辩方指出,控方呈交的雷射笔证物相片与呈堂实物长度不一样,裁判官看完亦同意两者有明显差别,要求控方解画。控方及后一度要求不将雷射笔呈堂,明言没有明确证据显示呈堂雷射笔为当日被告使用的雷射笔。此外,声称受袭警员承认在拘捕被告时,没有从其身上搜出雷射笔,惟他强调亲眼目暏被告用雷射笔照射警员,并射中他的左眼使他流眼水。 案件今日开审,惟警方先因没有将呈堂片段截图,需一度休庭超过半小时处理。及后又被发现在影印证物之一的双面法律资讯卡时,只影印了其中一面,需于审讯途中重新影印。最后更因在截图时没有截下相应的片段时间作参考,而要提早完结审讯。裁判官一度不满「点解控方好似乜都未准备好」,批评「做法极不理想」。 案件明天续审。 报导全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女子被指以雷射笔照警眼被控袭警-防暴警认拘捕时没搜出雷射笔/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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